鵬華環球發現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環球發現證券投資基金是鵬華基金髮行的一個QDII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鵬華環球發現QDII-FOF
  • 基金類型:QDII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鵬華基金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5.34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206006
  • 成立日期:20101012
  • 基金託管費:0.3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市場中依法可投資的公募基金及股票。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積極地環球尋找並發現投資機會,通過積極的戰略戰術資產配置來進行資產在基金、股票、貨幣市場工具及現金中的分配,在分散風險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實現資本的長期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公募基金(含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股票、貨幣市場工具,及相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它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多重投資策略,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方法來增強基金選擇流程並提升其效率。衍生品策略將不作為本基金的主要投資策略,且僅用於在適當時候力爭規避外匯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之目的。
1.資產配置
(2)戰略資產配置
資產配置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資公募基金及股票。
地域配置上,本基金將全球市場分為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兩類,在基金和股票投資部分,根據國家或區域的巨觀經濟走勢、市場風險等因素進行地域配置。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戰略資產配置的基礎比例為50%、50%,並可在一定範圍內浮動。
戰略資產配置的目標在於通過資產的靈活配置獲得最佳的風險回報。首先通過深入研究,建立基於全球主要市場增長、通貨膨脹及貨幣政策的分析框架,再以巨觀經濟分析及對全球經濟趨勢的研究為基礎,來決定重點投資區域(地域選擇)及資產類別和權重,其後定期進行審核調整。資產類別和地區的適度分散可以有效降低組合的相關性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單一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此外本基金還將使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來監控管理與戰略資產配置相關的風險。
(2)戰術資產配置
本基金在戰略資產配置的基礎上將根據短期內資本市場對不同區域內的不同資產類別的定價判斷其與內涵價值的關係,同時考慮投資環境、資金流動、市場預期等因素的變化情況進行適當的戰術資產配置及調整。同時,在對微觀及巨觀經濟判斷的基礎上,本基金還將使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來監控管理與戰術資產配置相關的風險。
2.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可投資範圍內挑選出最優秀的基金管理人的基礎上,通過基金選擇模型,在綜合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後,對該類優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進行篩選,最後形成本基金可投資的基金產品並進行相應資產配置。面對數量龐大的基金品種,首先必須套用數量模型進行初步過濾;其次進行定性階段的深入基本面挖掘,綜合考慮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人和基金投資風格評價選擇投資品種;最後對擬投資基金組合進行風險收益模擬分析並定期監控。
3.股票投資策略
在股票投資部分,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方法側重於單個股票的投資價值評估和選擇。在股票選擇中遵循價值投資的理念,深入挖掘全球範圍內經營業績優秀而穩定,在行業內具有領先地位,或者具有壟斷地位的優質企業,利用企業的優良業績和持續分紅派息為投資人取得穩定收益;並降低投資組合的市場價值波動風險。
4.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衍生品主要採取組合避險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本基金在充分使用衍生品投資策略的基礎上,可以通過使用衍生品投資來降低外匯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遠期契約和其他工具來進行外匯風險的套期保值,從而儘可能減小對投資表現的負面影響。套期保值部分的比例應根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契約的規定,在充分考慮投資需要和境外投資倉位後予以確定。但是,本基金將不會對外匯的波動進行投機交易。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可供分配利潤的3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下的不同交易帳號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在各銷售機構不同的交易帳號分別做出的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5.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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