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縣民政局

鳳凰縣民政局

鳳凰縣民政局,是鳳凰縣的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鳳凰縣民政局
  • 性質:事業單位
  • 局長:龍水華
  • 黨組書記:徐榮
領導機構,內設機構,工作職責,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領導機構

局長:龍水華
黨組書記:徐榮
老齡委主任:王森
副局長:吳傑梅、金利國、龍鵬飛
紀檢書記:吳紅波
工會主席:林子發

內設機構

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局、低保局、退役士兵安置辦、優撫股、基政股、區劃地名辦、社救股、計財審計股、老齡辦、募捐辦。

工作職責

  1. 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民政工作的管理辦法和行政規章,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 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和管理,負責對法人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公告、解散、取締的調查核實工作;逐步完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資金的審計管理工作,加強社團編制、檔案的管理;搞好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接待、諮詢等工作。
  3. 牽頭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全面實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助、城鄉特困人口大病醫療救助等工作,維護城鄉弱勢群體基本生活權益。
  4. 負責組織救災、救濟的有關政策實施,掌握調查、核實上報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組織賑災募捐工作,管理髮放救災款物,接收並分配縣內外捐贈款物;督促鄉鎮落實農村“五保”老人供養政策,指導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工作;核實起義投誠、精減下放、城鎮孤老等人員的定救工作。
  5. 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扶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制訂撫恤優待政策,調整撫恤標準,完善優撫制度,審核、申報、褒揚革命烈士、管理烈士紀念建築物;負責現役軍人優待金的發放管理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搞好退休退伍軍人無房戶的調查、資金投放和建房及管理等工作。
  6. 負責城鄉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安置;指導軍地兩用人材開發使用;做好退伍檔案管理等工作;指導軍乾所服務管理工作。
  7.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組織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推廣村(居)委會的自治活動,組織村(居)委會主幹的培訓工作;督促鄉鎮落實村(居)委會幹部的待遇問題等工作;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8. 負責全縣行政村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劃界線的變更;處理髮生在本縣的邊界爭議;設定安裝門牌號和國道省道村碑;縣內地名、命名、更名;收集、整理、保管地名區劃檔案;繪製和出版地名區劃圖等工作。
  9. 負責棄嬰、兒童收養和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法規的實施;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10. 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社會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負責全縣的老齡工作,抓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貫徹和落實。
十一、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和指導工作。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及國有資產的管理;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計畫、民政統計工作;制定並監督執行財務規章制度;檢查各鄉鎮民政事業費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的基建項目投入經費的使用、管理、審查等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五條 國家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六條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三章 供養內容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地理位置

鳳凰縣民政局
地址:鳳凰縣沱江鎮老乾路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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