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賓遜—帕特曼法,美國國會1936年通過的一項反壟斷法。它旨在擴大《克萊頓反托斯法》中有關“價格歧視”條款的適用範圍,並對要消除的價格歧視的種類予以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廠商在與買主或賣主的交易中接受佣金或津貼,要求借方在向買方支付服務的報酬和提供服務或設施時,必須按比例和同等條件向所有買方提供。規定對違法者處以罰金或監禁。它力圖使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規定變得明確具體,對於保護小企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實踐中,它的具體條款的含義在理解上仍存在很大分歧,因而導致大量的訴訟。
魯賓遜—帕特曼法,美國國會1936年通過的一項反壟斷法。它旨在擴大《克萊頓反托斯法》中有關“價格歧視”條款的適用範圍,並對要消除的價格歧視的種類予以明確規定,...
根據《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的規定,從事商業的人在其商業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對同一等級和質量商品的買者實行價格歧視,如果價格歧視的結果實質上減少競爭...
“魯賓遜-帕特曼法”是對《克萊頓法》中有關價格歧視條款使用範圍的擴大和做出更具體的規定;德國1957年的《反對競爭限制法》和197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日本1947...
根據《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的規定,從事商業的人在其商業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對同一等級和質量商品的買者實行價格歧視,如果價格歧視的結果實質上減少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