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魯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魯甸縣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二)擬訂和組織實施本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與職業中介機構。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監督並綜合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執行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辦法和基金管理辦法,對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擬訂全縣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申報、核定的管理監督工作,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我縣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及辦法,編制全縣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保基金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及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的實施辦法和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以及離退休政策的實施辦法,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的審核、審批工作。
(七)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人才資源開發、配置與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市綜合配套改革規劃和政策,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職稱制度改革,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推薦和培養,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高層次人才規劃和吸引國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本縣創業的政策,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的檢查。
(八)負責全縣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和職業技能人才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技工類學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負責管轄範圍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仲裁、調解工作。
(十一)負責勞動關係行政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勞動契約、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勞動就業等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創建和諧勞動關係。執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監察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二)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信息網路建設和收集信息資料;承擔全縣事業單位職工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魯甸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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