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個人履歷,網路曝光,停職處理,相關質疑,降職留用,公司涉財務造假,
個人履歷
1998年,三大石油公司先後成立後,成為中石化集團旗下一員。基層工作多年。先後擔任過縣石油公司財務科長、副經理等。 2005年,任中石化江蘇石油公司副總經理,隨後調至貴州石油分公司任總經理。
2009年9月至今,任中石化廣東石油分公司總經理。
2011年4月15日,因“天價酒”風波暫被停現有職務,配合調查組工作。
網路曝光
日前,一則標題為《油價漲了買好酒 中石化買洋酒和茅台發票曝光》的帖子在天涯論壇引起了轟動。這個網貼所公布的多張發票複印件顯示,中石化廣東分公司花費上百萬元購買“拉菲”等名貴洋酒及高價茅台酒。
對於網帖曝光的內容,中石化廣東分公司回應稱,這些酒單屬實,因為公司也存在“非油品”經營,並解釋說中石化加油站的便利店就是這些酒的零售渠道。但是這個說法旋即遭到質疑,業內人士認為,加油站的便利店多以銷售日常生活必需品為主,銷售高端酒的可能性不大。
停職處理
得罪人多,被內部人曝光
中石化廣東分公司新聞發言人表示:“由於總公司已經派出調查組前來調查,有關此事的新聞一律由總部發言”。而記者致電中石化總部時,對方表示“新聞發言人出差了”,她暫時不了解此事的進展。 15日,網上的訊息非常詳細地指出:“今天下午2:30,在中石化大廈46樓(廣州)幹部會議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宣布:1、成立調查組,由紀檢監察局、辦公廳、人事部、油品銷售事業部組成;2、停止魯廣余工作配合調查;3、夏于飛臨時主持廣東分公司工作;魯廣余表態:擁護黨組決定配合調查。”
雖然官方一直沒有正面回應,但有內部人士表示:“不至於那么快,畢竟還在調查當中。我對此表示半信半疑。”該人士也坦言:“說白了,廣東分公司每年的接待費用估計不下千萬,是屬於合法範圍的,這次曝光的酒也就百來萬元,即便不是真的銷售出去,也在正常的接待費用範圍內。”
有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魯廣余在調任廣東分公司總經理之前來自貴州,是中石化貴州分公司總經理,“貴州分公司哪能跟廣東分公司比啊?!”該人士指出:“一年的營業額都不一定有廣東一個季度大。”
“接任”夏于飛:銷售事業部副總
就在魯廣余“被撤職”的同時,接任中石化廣東分公司總經理位子的是夏于飛。夏于飛何許人也?記者了解到,他並非屬於中石化銷售系統人員。
“他是搞批發的,”知情人士透露:夏于飛當年是從北京調到廣東搞成品油管道項目的,“他並不懂銷售。不過真的臨時接任魯廣余的工作,也有這個可能。”
有趣的是,即便中石化廣東分公司這邊如此鬧騰,但是中國石化(600028)在15日的A股表現依然“飄紅”,以8.89元收盤,略漲0.79%。
這批酒到底去了哪
501瓶酒賣給廣州兩個酒類專營商行,中石化僅獲利11萬元
對於網帖曝光內容,中石化廣東分公司承認購進了這些酒,但表示是“用於非油品經營”。許多網友紛紛繼續質疑,這些天價酒到底流向了哪裡?
有知情人士表示,“天價酒門”中的飛天茅台依然有在便利店銷售,但是50年、30年的茅台,以及過萬的拉菲酒均被“團購”走。
相關質疑
質疑1:酒檔次不同售價卻一樣?
記者對這個所謂“經營”進行追蹤調查發現,這批酒部分被中石化廣東分公司以稍高於進貨價、卻遠遠低於市場價轉賣給兩家專營酒類的商行。這個轉賣行為,恰恰發生在有人向相關部門舉報中石化廣東分公司購買天價名貴酒之後。中石化廣東分公司這樣的“經營”,令人生疑。記者通過中石化廣東分公司知情人拿到12張“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複印件,顯示“中石化廣東廣州石油分公司”將442瓶白酒和59瓶紅酒賣給了廣州兩個酒類專營商行。這12張發票複印件,顧客名稱分別是“廣州天河某貿易部”和“廣州市黃埔某酒業商行”,開票日期全部是2010年10月20日。其中8張開給“廣州天河某貿易部”,“品名規格”寫的是“白酒”,單價為1661元;7張“數量”是60瓶,1張22瓶,合計442瓶,總金額為734162元。4張發票開給“廣州市黃埔某酒業商行”,“品名規格”是“紅酒”,3張“數量”是18瓶,1張5瓶,合計59瓶,單價均為5327元,發票共4張,總金額為314293元。知情人還提供了這些發票的“開票明細”,顯示共向天河某貿易部出售茅台飛天360瓶,茅台30年16瓶,茅台50年24瓶,茅台15年42瓶。四種單價相差一兩萬元的酒,在發票上,“單價”卻只有一個:1661元。
質疑2:中石化平價轉賣緊俏貨?
記者請人為中石化廣東分公司賣給廣州天河某貿易部的這442瓶茅台酒算了一筆賬:
網帖發票顯示,中石化廣東分公司從貴州購進茅台飛天單價約為494元,30年為5982元,50年為10255元,15年為2563元,這442瓶酒進貨總價約為62萬元。中石化廣東分公司以73萬元賣給天河某貿易部,獲利11萬元。而這批酒在市場上的零售總價為124萬元。也就是說,從中石化進貨價到市場零售價,差價是62萬元。其中51萬元的利潤空間,留給了天河某貿易部。這樣平價轉賣緊俏貨,是什麼生意經?面對疑問,記者14日下午來到這兩家商行。“黃埔某酒業商行”店長說,這批貨是朋友介紹的,價格相對其他渠道的要好些,“那是我們唯一一次與中石化做買賣。”據“天河某貿易部”店員說,商行老闆是做化工行業的,有關係才能拿得到茅台等高檔酒,進價也相對便宜。中石化廣東分公司不少員工質疑,公司此次百萬金額以上的購酒是否遵循了中紀委等部門“三重一大”制度的規定,即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都要經過領導班子討論研究決定?
降職留用
2011年4月25日中國石化下午召開媒體通氣會,對外公布了天價酒事件調查結果,決定免去魯廣余廣東分公司總經理職務並降職使用,同時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對已消費的13.11萬元紅酒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另外聯合調查組認為魯廣余購買高價酒事件,存在問題主要有三點:一、嚴重違反了“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企業內控制度,未經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擅自購買高檔紅酒。二、運作過程不公開、不透明,逃避監管。三、通過虛假手段應付上級檢查,欺騙組織。調查報告形成以後,4月23號魯廣余本人已經簽字確認。
中國石化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春光也宣讀了中國石化集團公司關於歡迎社會監督的有關決定,聘請社會監督員,定期組織社會各界到中國石化公司了解情況。
媒體見面會上,董事長傅成玉表示,中國石化任何人不能游離於管理制度之外,任何人都不允許做出傷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事情。要求各單位自查自糾,不合適的地方要立即整改。另外,通報廣東分公司新領導已經上任。
公司涉財務造假
【《證券市場周刊》記者 曹聖明】11天時間,中石化調查組南下北上。
4月25日上任的中石化集團董事長傅成玉率眾高層高調宣布中石化調查組關於百萬買酒事件的調查、處理結果,主角兒魯廣余被免去中石化廣東石油分公司(下稱“廣東石油”)總經理職務,並被罰款13.11萬元。
中石化對魯廣余罰款的背後,掩蓋了魯廣余涉嫌特大貪污的事實,更涉嫌系統財務造假的事實。到底誰才是擁有對百萬買酒事件真正調查處理權力?誰又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百萬買酒事件充分暴露了國企一把手專制的毒害,魯廣余買酒給國企敲響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缺失的警鐘,專制是導致管理層腐敗的毒藥。
喝掉13萬元紅酒 百萬買酒案中涉嫌貪污
4月25日,中石化新任董事長傅成玉帶隊,攜集團過半數黨組成員和天價酒調查組骨幹,分別在廣東和北京兩地公布調查結果。
根據中石化公布的調查結論,2010年9月份,魯廣余未經該公司領導班子研究,私自安排下屬從貴州茅台[185.81 0.46% 股吧]銷售有限公司購進茅台酒480瓶、紅酒696瓶,兩項貨款總計158.90萬元。
目前,該批茅台酒已售出450瓶,剩餘30瓶存放在廣東石油物品庫房;紅酒沒有賣出,已有613瓶用於業務接待,總價值13.1124萬元,剩餘高檔紅酒81瓶,價值49.9520萬元。
中石化公布的處理決定是,免去魯廣余廣東石油總經理職務,降職使用。同時,對魯廣余給予經濟處罰,對已消費的13.11萬元紅酒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對於剩餘的酒以及銷售酒的款項處理時,傅成玉表示,對於賣掉的酒的款項要用來平賬,一旦沒有平賬,公司將把這些酒作為違紀違規的物品將其銷售掉。
中石化的快速處理背後,掩蓋了重大刑事案件。
誰能對當事人魯廣余擁有最終的調查處罰權力?中石化?顯然不是。購買名酒的159萬元屬於公款證據確鑿。沒有經過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就擅自挪用該巨額公款購買高檔名酒。魯廣余的行為是否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這一點在中石化的調查中已經毫無疑問,購買百萬名酒就是魯廣餘一個人違反規章制度乾的。挪用公款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要歸還,可是在百萬買酒案中,魯廣余只是為了應付檢查,甚至出現過虛假銷售平賬的情形。更為重要的是居然自己消費了13萬多元的紅酒。
魯廣余喝掉的13萬多元到底是違紀違規還是違法呢?
中石化調查組結論說,已經消費的613瓶紅酒是業務接待,究竟“業務接待”了誰,須得魯自己掏腰包個人承擔那總價值13.1124萬元的費用?根據調查組“魯所購買高檔酒就是為了他自己用”的結論。違反規章制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動用公款買酒喝掉了,很顯然魯廣余是不想歸還公款購買的酒。
《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百萬買名酒事件涉嫌的金額,已經遠遠超過這個數額,屬於特大經濟案件。
《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那么魯廣余百萬買酒案是中石化能夠處理的嗎?很顯然這類案件應該由檢察院、法院等獨立司法機構介入。
百萬酒錢如何入賬?中石化涉嫌財務造假
百萬買酒的財務賬是怎么處理的?中石化沒有公布。數百萬元對於年銷售上千萬元的中石化來說,可謂九牛一毛。問題的核心是九牛一毛會令中石化一場尷尬,甚至涉嫌財務造假。
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紀委出台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檔案中指出:“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指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種資金。其主要來源包括,以各種名義挪用、轉移國家預算內、預算外收入;截留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價倒賣、非法牟取價差收入;一些經濟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侵占、截留罰沒收入。
“小金庫”的顯著特徵是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分,把國家公款變為單位內部掌控和可以隨意支配的“私房錢”,為禍甚烈。它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產的流失,嚴重影響國家機構的運轉效率,還是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現象的溫床和“財政支柱”。
2010年7月19日,國務院國資委宣布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正式啟動。當月30日,中石化召開會議,宣布啟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到10月份接到上述舉報材料時,這項聲勢浩大的工作已經開展了3個多月。
是時,中石化責成廣東石油立即整改。魯廣余安排有關部門,通過做賬將所購名酒轉入廣州石油非油品業務渠道,進行虛假銷售,抽回資金、應付檢查。操作上,魯廣余聯繫廣州兩家酒業經銷商,將104.8455萬元貨款匯入廣州石油賬戶,廣州石油向其出具賣酒的貨款發票,但並沒把酒賣給這兩家公司。此後,魯廣余通過朋友聯繫,以高於進價將白酒出售給江蘇、山東等另五家社會單位,由這五家單位給上述兩家酒業經銷商匯款沖賬。
後來,魯廣余向總部遞交了自查報告,風波暫時平息。
2011年4月11日,廣東石油內部舉報人將該事件的確鑿證據公布在了網路上,輿論譁然。4月14日,中石化召開專門會議,派出由總部紀檢監察局、人事部、辦公廳和銷售事業部四個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立即趕赴廣東展開調查;並暫停魯廣余的工作,責令其配合調查,由中石化銷售公司副總經理夏于飛臨時主持廣東石油工作。
4月15日-19日,調查組在廣東石油通過找相關人員談話、查閱賬目和資料、現場取證等方式,對購買高檔酒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在向中石化黨組作出匯報之後,4月21日-23日,再赴廣東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補充調查。
整個調查期間,調查組還派人到江蘇、山東和廣東等地進行實地取證,調取收付款憑證、銷售發票等相關證據。歷時11天后,中石化拿出的調查結果,沒有對買酒的百萬公款的財務科目作出說明。
根據舉報者披露的買酒發票看,廣東石油要求貴州茅台銷售有限公司開具的是增值稅發票。按照會計處理是把酒錢計入了採購成本科目,沒有消費發票,所以不能計入管理費用。如此一來,通過做大成本少繳稅。
《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行為都屬於偷稅。廣東石油多計成本應該補交多少稅?整箇中石化系統又是怎么處理的呢?
《刑法》同時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中石化系統如果都學習廣東石油的消費模式,通過只繳納增值稅的方式將酒買回來用於業務招待,這些涉嫌違法。
好啦,中石化應該公布廣東石油買酒之後的所有財務處理明細。將計入管理費用的招待費計入到了成本之中,導致成本增加,進一步可以少繳增值稅。這將是涉嫌一個系統的財務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