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區環境保護局

魏都區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魏都區委、魏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魏都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許區發〔2010〕13號),設立許昌市魏都區環境保護,為依法管理全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都區環境保護局
  • 類別:政府部門
  • 地點:魏都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擔區重點監控企業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四)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五)加強督導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實施河南省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魏都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魏都區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區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轄區內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省、市和區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做好區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相關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及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對區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省、市和區有關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核城區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區環境功能區劃。
(六)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區屬旅遊景點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區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區環境監測網及全區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全區有關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魏都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組織擬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及賠償工作;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全區環保方面新聞的審核和發布工作。
(二)開發監督股(行政事項服務股)
承擔全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全區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負責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監督實施全區核與輻射環境保護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承擔全區核事故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區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射線裝置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發、生產、銷售、儲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後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區管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開展全區環境保護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環境保護科技規範性檔案,執行有關環境標準;負責編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實施技術示範工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三)污染控制股
起草全區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檔案;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全區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全區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全區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區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區環境監測網和全區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承擔發布全區環境質量狀況的有關工作。
擬訂全區自然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新建和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全區屬旅遊景點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區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協調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農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人員編制

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中層領導職數3名。
核定機關工勤編制2名。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區農林水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農林水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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