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制定落實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起草全區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規範性檔案。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全區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相合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三)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區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幫扶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六)依法加強對全區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七)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區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導各街道辦事處的民族宗教工作,協助街道辦事處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族宗教事務局設定綜合辦公室,承擔相應職責。
人員編制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核定工勤編制1名。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