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福廷訴趙印圖民間借貸糾紛案

魏福廷訴趙印圖民間借貸糾紛案是2014年02月17日在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福廷訴趙印圖民間借貸糾紛案
  • 案件字號:(2014)大民初字第658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2月17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

案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大民初字第658號
原告魏福廷。
委託代理人劉偉,北京忠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印圖。
原告魏福廷與被告趙印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珊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福廷及其委託代理人劉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印圖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魏福廷訴稱:2012年12月12日,趙印圖向魏福廷借款30000元,並出具借款憑證,同時約定了利息,後經魏福廷多次催要,趙印圖均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故魏福廷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趙印圖給付魏福廷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趙印圖支付魏福廷利息7386.20元(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55%的4倍計算),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3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55%的4倍計算);3、訴訟費用由趙印圖承擔。
原告魏福廷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借款單1張。
被告趙印圖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本院庭審質證及審查核實,因趙印圖未參加庭審,亦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故本院對魏福廷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12年12月12日,趙印圖向魏福廷借款30000元並出具借款單一張,該借款單載明:“因家中有事今借到魏福廷人民幣三萬元整。¥30000元。按一萬元每月800元結利息。借款人:趙印圖”。庭審中,魏福廷陳述其通過現金方式向趙印圖出借30000元,此後,趙印圖未予償還該筆借款。
另,2014年1月2日,魏福廷向我院提起本案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魏福廷提交的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並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中,趙印圖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趙印圖向魏福廷借款30000元並出具借款單,約定利息為10000元每月利息800元,魏福廷通過現金的方式實際出借了相應款項,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係,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魏福廷可隨時要求趙印圖償還該筆借款,故對魏福廷要求趙印圖支付借款30000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魏福廷主張的利息損失一節,因雙方在借款單中約定的利息為按10000元每月利息800元,該標準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現魏福廷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計算借期內利息及逾期還款利息,該標準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不持異議,故對魏福廷要求趙印圖以30000元為基數,按照上述標準計算支付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本案起訴之日即2014年1月2日止的借期內的利息7386.20元,及自2014年1月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印圖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魏福廷借款本金三萬元;
二、被告趙印圖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魏福廷利息七千三百八十六元二角及借款逾期利息(以三萬元為基數,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百六十七元,由被告趙印圖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抗訴請求數額,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抗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陳珊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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