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治勛,男,1969年11月生,漢族,山東省昌邑市人。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山東省法學理論研究會理事、秘書長。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哲學、法社會學、法律方法。曾在《法律科學》《政法論壇》《現代法學》《東嶽論叢》《法學論壇》《民間法》《山東大學學報》《求是學刊》《學習與探索》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數十篇,其中有多篇文章被《人大複印資料》《新華文摘》《光明日報》轉載和摘編。出版專著3部:《禁止性法律規範的概念》《民間法思維》《法治的真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治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昌邑
- 出生日期:1969年11月
- 職業:教師
- 畢業院校:山東大學
- 代表作品:《禁止性法律規範的概念》《民間法思維》《法治的真原》
- 性別:男
教育背景,研究領域,社會兼職,榮譽獎勵,主要作品,出版專著,代表項目,
教育背景
1988年9月至1992年7月,在山東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專業學習,獲經濟學學士學位;
2001年9月至2004年7月,在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研究領域
法哲學、法社會學,重點研究方向為規範法學、司法方法與技術。
社會兼職
山東省法學理論研究會理事、秘書長。
榮譽獎勵
2005年:山東大學科技創新活動先進個人;
2005年:第二屆“全國法學理論博士生論壇”優秀論文獎;
2006年:山東大學華藏獎學金;
2007年:山東大學校長獎學金;
2007年:山東大學優秀畢業生;
2010年:山東省第24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主要作品
1、《社會規範司法適用中的“奧斯丁困境”及其消解》,載《法學論壇》(CSSCI期刊)2010年第1期。
2、《司法現代化視野中的“馬錫五審判方式”》,載《新視野》(CSSCI期刊)2010年第2期。
3、《基於規範法學立場的民間法核心概念區分》,載《民間法》(CSSCI集刊)2010年卷。
4、《中國規範法學發展的反思》,《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9年第6期。人大複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卷)2010年第5期全文轉載。
5、《圖騰制度對中國宗法秩序的塑造與影響》,載《求是學刊》(CSSCI期刊)2009年第4期。《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9年第5期摘編。
6、《論現代法律思維的類推品格》,載《東嶽論叢》(CSSCI期刊)2009年第5期。《光明日報》2009年6月16日摘編。
7、《事實的規範力量》,載《山東大學學報》(CSSCI期刊)2009年第3期。
8、《法律授權模態的規範分析》,載《蘇州大學學報》(CSSCI擴展板)2009年第2期。
9、《禁止性法律規範產生的必然性》,載《南京財經大學學報》2008年第6期。
10、《法律規範結構理論的批判與重構》,載《法律科學》(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
11、《“規範分析”概念的分析》,載《法學論壇》(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
12、《批判的“反諷”與“反諷”的批判》,載《現代法學》(CSSCI期刊)2007年第2期。
13、《民間法研究範式辨正》,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CSSCI期刊)2007年第2期。《新華文摘》2007年第11期題錄。
14、《真實性、解構及其法治》,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7年第5期。
15、《論法學“現代化範式”危機批判的反諷向度》,載《河北法學》(CSSCI期刊)2006年第11期。
16、《論法律的命名及其意義》,載《內蒙古社會科學》(CSSCI期刊)2006年第4期。
17、《司法過程中的利益衡量批判》,載《求是學刊》(CSSCI期刊)2006年第3期。《新華文摘》2006年第15期“論點摘編”。
18、《法學“現代化範式”批判的矛盾境遇》,載《政法論壇》(CSSCI期刊)2005年第6期。
19、《論鄉村社會權利結構合法性分析範式》,載《求是學刊》(CSSCI期刊)2004年第6期。人大複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卷)2005年第2期全文轉載。
20、《論法律解釋的合法性》,載《法律方法》(第3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出版專著
1、《禁止性法律規範的概念》,獨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簡介:本書運用規範分析的方法,以對禁止性規範詞“不得”的意義辨析為切入點,較為細緻地考察了以“不得”為主要規範詞的禁止性法律規範的歷史起源與影響、邏輯地位、規範結構、達成法律秩序的思維機制,以及在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我國法治建設的模式選擇及其路徑依賴等問題。貫穿全文的核心命題是:雖然禁止性規範所塑造的具有高度規範性的同一性秩序開啟了人類文明的大門,但法律制度的“規範性下降”卻是歷史的必然趨勢,只要人類的理性之光被點燃,懷疑精神與權利意識的增長就不可遏制,任何追求同一性規範秩序的企圖都不再具有現實性,法律秩序必須只有以人的自身需求為組織手段而不是壓制這些需求,才能獲得合法性和社會實效。因此,以權利—義務範疇為調整機制的法律秩序的出現就是必然的。“規範性下降”規律還昭示著,任何範式的現代性法律制度都必須以放棄人的靈魂為條件,法律秩序只能建基於對人的多樣性的承認之上,因而法治必然是外在強制的和形式合理性的。
2、《民間法思維》,獨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簡介:“民間法思維”的核心內容由三個部分構成:確立民間法研究的前提性架構、建構民間法研究的基本範式以及對民間法的核心概念進行辨析。民間法研究的前提性架構就是關於民間法研究的“世界觀”,即我們關於政治國家——民間社會這種二元性框架的觀念。“世界觀”作為“範式”歸入其中的前提性構造,同時是研究範式的本體性要素並決定著範式的基本內涵和型態,民間法研究範式的基本理論預設、規則與標準、專業研究題域的確定等都要受到其世界觀的指引和制約。在確立了世界觀與研究範式之後,才可能對核心概念進行考察和辨明,沒有不受世界觀和研究範式決定的所謂純粹的概念,概念作為我們對“事物是什麼”的認識,總是以範式與世界觀的存在為前提並受其指引。因此,概念是思維運用範式的必然結果,同時又是任何理論必須依賴的建構基點和認知工具。由此,“民間法思維”的三個核心部分之間呈現出邏輯遞進的關係,並型塑了民間法理論研究的“大演繹”思維結構。這樣,在我們釐清並界定了關於民間法研究的這一系列思維型式之後,一種常規性的、科學化的民間法研究就既是可能的,也是可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