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生。
陝西臨潼人。
青年律師。
中共黨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方方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性別:女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教育背景,任職單位,業務專長,主要業績,典型案例,
教育背景
西北政法大學 法學學士
任職單位
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
業務專長
民事交通事故、工傷、人身損害賠償,刑事代理與辯護等
主要業績
2010年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從業幾年來,自行或協同其他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總計逾110件,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40餘件、工傷糾紛20餘件、勞動爭議糾紛20餘件、契約糾紛10餘件、婚姻家庭繼承糾紛10餘件、遺囑見證6件。在從業的幾年工作經歷中,能夠積極開拓案源,以熱情的態度面對當事人,以全力以赴的作風承辦案件。通過參與和代理這些人身損害賠償、工傷和勞動爭議等案件,積累了大量寶貴的案件承辦經驗,尤其是養成了從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和提高案件承辦效率出發的辦案思維模式。多次接受陝西電視台新聞和法律等欄目的邀請參與特邀評論。
典型案例
1)吳某訴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渭南支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7日11時55分許,吳某攜其女兒坐班車從三原到西安,在西安市城北客運站內,蹲下身準備抱起女兒時,被某汽車運輸公司所屬的客車撞傷。吳某委託律師代理,將二被告訴至法院。庭審中,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計算殘疾賠償金時,被告答辯稱原告系農村居民,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給予傷殘賠償金。原告代理人則提出原告雖系農村居民,但因其長期在西安有固定的工作(有用工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月工資收入證明及受傷期間工資收入減少的證明為證)和穩定的居所,固理應參照城鎮居民相關標準予以賠償,最終法官採納了原告代理律師的意見。
本案的代理意見:
該案的焦點問題是,吳某作為農民居民,計算殘疾賠償金時到底是按照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還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代理人認為:首先,自改革開放以來,原有的城鄉結構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村居民進城務工已成為城市建設中不可忽視的主力軍。現如今對待其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的不對等標準問題,已引起國家高層及司法界的高度重視,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解決此類問題。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已經就不同戶籍的群體性傷害死亡案件的賠償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其次,《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6條對農村居民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有穩定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可按城鎮居民處理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法官在案件的審理中支持了代理人的觀點。
2)楊某訴某勞務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案
基本案情:
楊某於2010年11月17日經老鄉介紹到某勞務有限公司分包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凌某所承包的某國際幸福城項目工地從事木工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契約,辦理任何入職手續。2011年1月5日楊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事發後,包工頭凌某趁機逃跑。為後續辦理工傷理賠,楊某向灞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確認與某勞務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仲裁申請。仲裁庭審中,某勞務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管理人員從未見過楊某為由,否認勞動關係的存在。楊某通過蒐集多份證人證言、提請多名工友出庭作證以及提交印有某勞務有限公司字樣的安全帽等證據,充分證明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仲裁委最終採納了申請人楊某的意見,裁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某勞務有限公司領到裁決書不服,緊接著又向灞橋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灞橋區人民法院以(2011)灞民初字第0211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某勞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代理意見:
該案的焦點問題是包工頭個人從某勞務有限公司承包到工程後,在帶領工人幹活的過程中有工人受傷,受傷的工人能否與該勞務有限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代理人認為:一、儘管楊某不屬於某勞務有限公司直接招聘的員工,而是被一位凌某包工頭所招用,但不容置疑的是,凌某承包的工程是該勞務有限公司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二、國家勞社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三、楊某的三位工友、證人也分別出庭作證,均證明了其與楊某一起所在工地的施工項目、工作場地、工作內容以及在工作中發生工傷和送往醫院救治的基本情況。經過確實充分的論證,仲裁庭支持了楊某的觀點,該勞務有限公司不服訴諸法院,法院依法直接駁回了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