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慶海

魏慶海,出生於遼寧黑山縣,1982年畢業於東北電力學院,獲工學碩士學位,曾任國家電網公司華中分部副主任。

2019年4月,魏慶海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魏慶海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1033萬元,以及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人民幣4204.15852萬元予以沒收,已退繳2150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尚餘3087.1585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慶海
  • 國籍:中國
  • 籍貫:遼寧黑山縣
  • 畢業院校東北電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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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畢業後分配至阜新電業局,先後擔任助理工程師、工程師、局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副局長、局長職務。
2005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書記;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任國網國際技術裝備有限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任中國電力技術裝備有限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任國家電網智慧型電網研究院籌建領導小組副組長;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國家電網公司華中分部副主任、黨組成員,華中電網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正局級)。

人物成就

他在任上的阜新電力局曾連續1440天實現安全生產,在東北電網直屬電業局中名列第一;並曾通過建立內部模擬市場營業管理機制,帶領阜新電力局在全網售電量負增長的情況下實現增長。

人物事件

據悉,魏慶海曾任國家電網公司華中分部副主任、黨組成員,華中電網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正局級)。因涉嫌犯受賄罪,經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魏慶海於2015年12月8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逮捕。
2015年4月2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的一則“國家電網公司通報違規違紀相關案件”訊息顯示,國家電網公司嚴肅查處了一批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從業規定的案件,給予下列12名相關責任人相應黨紀政紀處分,其中華中分部副主任魏慶海犯有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錯誤,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刑事裁定書顯示,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慶海在擔任國網智慧型電網研究院籌建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借其女兒結婚之際,收受曾在阜新市電業局擔任其司機的陸某10萬元現金。後被告人魏慶海利用職務之便,讓遼寧省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員工管理處處長周某傑在招錄人員時對陸某之女陸某竹予以關照,後陸某竹被遼寧省阜新電力公司錄用
另一多次牽涉魏慶海受賄交易的公司為國家電網公司直屬產業單位許繼集團。
據刑事裁定書, 2010年底,被告人魏慶海在擔任中電裝備公司總經理期間,因受黃某請託為其女兒男友楊某在北京安排工作,收受楊某通過黃某轉交的15萬元銀行卡。被告人魏慶海利用職務之便,讓時任中電裝備公司下屬許繼集團的總經理李某生在招錄時對楊某予以關照,楊某被許繼集團錄用,後被調至許繼集團市場部北京行銷服務中心。
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魏慶海在擔任中電裝備公司總經理期間,受滕某、榮某夫婦請託為其女兒滕某晗安排工作,先後三次收受滕某、榮某夫婦二人總計40萬元的銀行卡。被告人魏慶海利用職務之便,讓時任中電裝備公司下屬許繼集團的總經理李某生在招錄時對滕某晗予以關照,滕某晗被許繼集團錄用。
被告人魏慶海在擔任黑龍江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和中電裝備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許繼集團銷售人員朴某在國家電網系統開展業務,2013年上半年,朴某送給被告人魏慶海購物卡20萬元。
包括以上在內,魏慶海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現金、銀行卡、購物卡及玉石,折合人民幣1033萬元。
刑事裁定書顯示,魏慶海在擔任黑龍江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為中際三立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葛某在黑龍江省電力系統聯繫業務提供幫助,2010年下半年,魏慶海以在北京買房資金困難為由要求葛某提供資助並向葛某提供了其使用的其妻妹張某的銀行卡賬號,後葛某向張某的賬戶上轉款100萬元,魏慶海將該款用於在北京市購買房屋。
2010年11月,魏慶海以購房缺資金為由,向在其擔任黑龍江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期間,與黑龍江省電力系統有業務關係的江蘇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北區域銷售經理陳某索要100萬元。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慶海再次以購房缺資金為由,向陳某索要100萬元。
據悉,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查明,1982年至2015年底,魏慶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個人及家庭財產、支出包括:購買房產支出總計8168.683678萬元(含600萬元購房貸款);理財投資316萬元,股票賬戶160.056929萬元,購置奧迪Q7轎車91萬元,項目投資493萬元,購買保險20萬元,家庭生活支出80.4153萬元,房屋裝修支出65萬元,女兒魏某上學支出10萬元,以上總計人民幣8804.155907萬元(已扣除600萬元購房貸款)。
其中,魏慶海及其妻張某對其財產和支出能說明來源的包括:家庭成員薪酬及公積金所得1413.003005萬元,賣房差價297.7553萬元,房租收入491.805萬元,魏慶海女兒夫婦個人財產90萬元、魏慶海收受遺產20.8萬元、被告人收受禮金600萬元、存款利息、理財收益等246.524082萬元,被告人魏慶海獎金、補助、補貼、諮詢費等258.11萬元,本案受賄所得及涉及經濟糾紛1182萬元,總計4599.997387萬元。
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尚有4204.15852萬元魏慶海不能說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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