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慧峰訴常桂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是2014年09月18日在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慧峰訴常桂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9月18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
案例
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榆民一初字第239號
原告魏慧峰,晉中市榆次區居民。
被告常桂源,晉中市榆次區居民。
被告侯建新,晉中市榆次區居民。
二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崔長振,山西同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慧峰與被告常桂源、侯建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慧峰及二被告的共同委託代理人崔長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16日,被告常桂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如逾期不還,被告自願將榆次晉商國際銀座129.8平米901號寫字樓過戶給原告償抵借款。後2013年9月27日,被告常桂源又向原告借款240萬元人民幣,雙方約定如到期無法歸還,被告自願將位於海南省三亞市三亞灣海坡度假區陽光海岸霞飛軒502住房過戶給原告償抵借款。到期後,被告常桂源卻不能歸還借款,被告侯建新與被告常桂源系夫妻關係。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90萬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二被告共同辯稱,對原告起訴借款事實不持異議,但以房抵債的兩份抵押協定無效。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係。2013年9月16日,被告常桂源向原告借款50萬元人民幣,並給原告出具借據一張,“今借魏慧峰現金伍拾萬元整(500000)。註:用榆次晉商國際銀座901購房契約房屋一套129.8㎡作為抵押,期限一個月。如逾期不還,我自願將此房過戶到魏慧峰名下”。同年9月27日,被告常桂源又向原告借款240萬元人民幣,並給原告出具借據一張,“今借魏慧峰現金貳佰肆拾萬元整(2400000)。本人抵押三亞市三亞灣路海坡度假區陽光海岸霞飛軒502住房一套,如到期無法歸還,本人自願將產權變更到魏慧峰名下”。借款到期後,被告常桂源未能歸還原告借款。庭審中,原告主張借款290萬元,為此提交借據兩份,二被告對借條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提出借條中用房屋抵頂借款的抵押協定無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借條等證據在卷佐證,已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予採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常桂源向原告借款並向原告出具借據,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成立。雙方在2013年9月16日的借據中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被告應依雙方約定及時歸還借款。雙方雖在2013年9月27日的借據中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常桂源應在原告主張權利時及時予以歸還,被告常桂源拒不償還原告借款的行為,有違誠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二被告系夫妻關係,該債務為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歸還借款的主張,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常桂源、侯建新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連帶歸還原告借款2900000元。
當事人在本判決生效後,未按判決書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00元,專遞費240元,保全費5000元,總計35240元,由二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齊三虎
審判員韓海蘭審判員李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程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