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2.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本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各鎮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3.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調處土地、林權等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4.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執行上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5.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全縣“三舊”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三舊”改造政策並組織實施。
6.負責建立“多規合一”的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水域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7.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水域生態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8.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林地林木保護制度。組織實施耕地、林地林木保護政策,負責耕地和林地林木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林地林木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9.負責縣轄區國土空間規劃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縣城(縣政府所在地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制定監督實施;負責審核縣轄區其他鎮(縣城之外)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按程式報縣政府審批;負責縣級立項項目的規劃選址,協調跨行政區域的重大項目規劃,協調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制定區域性基礎設施項目規劃要求。
10.貫徹執行全縣國土空間規劃,負責縣城(縣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各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負責批後檢查監督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工作。指導各鎮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管理工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批後檢查監督工作。負責縣城城區城建檔案資料的行政管理及指導各鎮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11.負責管理全縣地質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12.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指導監督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13.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14.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15.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16.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
17.負責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林業規範性檔案和有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18.組織林業生態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19.負責森林和草原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劃定和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和效益補償發放工作。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20.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育、經營利用。
21.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和省、市、縣重要濕地,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指導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22.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會同有關部門對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提出審核建議。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23.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指導、監督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配合上級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
24.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全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開發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25.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林木種苗、草種管理。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26.監督管理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管理。
27.負責林業科技、宣傳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全縣林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28.承擔林地內木本中藥材種源、產地、種植的保護工作。參與林地內中藥材規範化種植技術指導和新品種、新技術引進與推廣等工作。
29.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綜合組織協調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重大課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綜合統計分析工作。督促各股室落實年度工作任務及領導交辦事項。負責聯繫駐縣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
擬訂有關財務、資金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財政撥付、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縣規定的自然資源專項基金、自然資源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2.政策法規股。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和各項規劃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行政處罰聽證有關工作。檢查、監督各股室對有關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職責的落實情況。負責自然資源信訪工作。
3.自然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股(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擬訂本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縣省屬、市屬、縣屬國有林場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許可權調處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考核。
4.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承擔自然資源資產資產核算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政策創新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標準、技術規範,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城市更新中長期及年度實施計畫,經批准後實施。負責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資金的統籌管理和使用。統籌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項目標圖建庫和測繪工作。統籌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項目。負責政府主導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重點項目實施工作。
5.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核和預審。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關規範並監督實施。
6.國土空間規劃與測繪地理信息股。貫徹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政策,承擔建立“多規合一”的縣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縣城(縣政府所在地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配合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配合上級部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配合部門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承擔報縣政府或上級政府審批的法定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審核縣轄區其他鎮(縣政府所在地的鎮除外)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按程式報縣政府審批。指導監督各鎮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協調聯繫總工程師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項目。建立和管理全縣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承擔行政審批數位化、信息化建設,指導行政審批網上辦理。
7.城鄉規劃管理股。制定全縣城鄉規劃管理的技術標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協調處理規劃審批管理的技術問題。處理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之間的技術銜接問題。負責縣城(縣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各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管理工作。
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按法定要求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核定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審查建設項目用地的技術經濟指標及規模,負責對空間布局、城市建築群及單體的建築密度、建築間距、容積率、綠地率和環境要求等基本技術要求及指標的控制與審定,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總平面方案,按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審查規劃區範圍內的各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及施工技術設計圖紙;負責規劃區內各項市政工程、公用事業設施及地上、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和審批,審查核定各項市政工程的平面布置、設計斷面、高程和管線走向及對相關設計項目提出規劃技術要求;按法定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驗線、批後跟蹤管理、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和參與驗收工作。
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縣的村莊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及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村莊建設工作,指導開展《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指導各鎮開展規劃許可管理工作。
8.耕地保護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擬訂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規定,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各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9.地質防災與礦產資源管理股。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負責重要礦區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開採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審查、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審查相關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及利用。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的採集和利用。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發布相關警報和公報。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負責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的監督管理工作。
10.營林管理股(掛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指導、監督、管理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森林城市、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林木種苗、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調查和資源庫建設,組織實施林木種苗生產計畫的調劑、儲備工作;監督檢查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組織林木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林木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開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組織開展造林綠化、林木種子(種苗)、森林植物檢疫、森林植物新品種和天然種質資源保護等林業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縣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負責協助縣中醫藥局開展林地內南藥推廣、種植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11.森林資源管理股。負責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森林、林地保護、林木採伐、木材經營和加工、木材運輸、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林業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指導基層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林業中心站、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工作。
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開發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12.自然保護地管理股。監督管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對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濕地和自然保護地提出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指導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國家和省、市、縣重要濕地,指導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濕地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林業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13.執法監察股。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並指導實施。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配合上級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指導鎮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合省政府的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14.人事股。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計畫生育管理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行業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業務培訓,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