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性棋牌室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公告,
營業性棋牌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市營業性棋牌室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江蘇省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棋牌室經營、管理和消費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棋牌室是指以棋牌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專營或兼營的營業性娛樂場所。
市文化部門負責對棋牌室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公安部門負責對棋牌室消防和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棋牌室的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棋牌場所的經營活動和安全負責。
第二章設立
第四條設立營業性棋牌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棋牌室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有涉娼涉賭涉毒等違法犯罪記錄;
(二)營業場所平均每張棋牌桌占地面積不得低於8平方米;
(三)營業場所的用房應當是適合棋牌室經營的商業用房,建築結構安全、合理,無消防安全隱患;
(四)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0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條營業性棋牌室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二)廣場、公園、道路、街道、集市等露天場所;
(三)學校周圍200米範圍內;
(四)居民樓內住宅用房、車庫、地下民防工程、各類臨時用房、違章建築、危房內;
(五)車站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六)建築物地下一層及以下;
(七)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營業性棋牌室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六條申請設立營業性棋牌室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棋牌室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和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無涉娼涉賭涉毒犯罪記錄證明;
(三)營業場所建築平面圖;
(四)營業場所的房地產權證書,或房屋租賃契約登記備案證明和出租人的房地產權證書複印件;
(五)消防部門驗收合格證明及轄區派出所對棋牌室視頻監控設施驗收合格材料;
(六)市場監督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文化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申請設立營業性棋牌室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登記:
(一)依照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的法定要求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文化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章經營
第八條棋牌室在經營過程中,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棋牌室內的經營活動不得含有以下內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棋牌室的包廂、包間不得設定防盜門、暗門等裝置,經營期間不得反鎖;
(三)棋牌室不得容留他人賣淫、嫖娼、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設定賭博機,不得進行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
(四)棋牌室應採取有效措施,保持營業場所環境的整潔、安靜,維護營業場所的正常活動秩序;
(五)棋牌室不得因噪聲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六)棋牌室不得容納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七)棋牌室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不得營業;
(八)棋牌室服務收取鐘點費、服務費的標準應當向物價部門備案,收費標準須張貼上牆,不得以其他方式收費或抽頭漁利。
第九條棋牌室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禁菸等內容的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公安、文化、衛生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十條營業期間,棋牌室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定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棋牌室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定明顯指示標誌,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文化、公安、市監、消防、城管等部門作為娛樂場所管理的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對營業性棋牌室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管理。
文化部門:依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做好營業性棋牌室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棋牌室台賬,與棋牌室負責人簽訂守法經營、文明服務責任書。
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對營業性棋牌室經營場所打架鬥毆、涉黃、涉賭、涉毒、宣揚邪教、迷信、危害社會安全、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監部門:做好棋牌室的營業執照登記工作,協助配合文化、公安部門對擅自從事棋牌經營活動的棋牌室依法取締。
消防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棋牌室消防安全定期進行檢查,督促棋牌室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及時維護、更新設施,消除安全隱患。
城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營業性棋牌室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持執法證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棋牌室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棋牌室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文化部門或公安部門舉報。文化部門或公安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並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擅自從事棋牌室經營活動的,由文化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棋牌室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五條棋牌室消防設施不合格的,由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棋牌室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棋牌室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棋牌室發生打架鬥毆、涉黃、涉賭、涉毒、宣揚邪教、迷信、危害社會安全等違法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營業性棋牌室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高郵市人民政府制訂出台了《高郵市營業性棋牌室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徵詢意見的起止時間:2018年4月26日至5月7日。
一、營業性棋牌室定義、管理對象、管理部門及責任主體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棋牌室經營、管理和消費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棋牌室是指以棋牌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專營或兼營的營業性娛樂場所。
市文化部門負責對棋牌室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公安部門負責對棋牌室消防和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棋牌室的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棋牌場所的經營活動和安全負責。
二、設立營業性棋牌室應當具備的條件
設立營業性棋牌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棋牌室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有涉娼涉賭涉毒等違法犯罪記錄;(二)營業場所平均每張棋牌桌占地面積不得低於8平方米;(三)營業場所的用房應當是適合棋牌室經營的商業用房,建築結構安全、合理,無消防安全隱患;(四)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0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三、營業性棋牌室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二)廣場、公園、道路、街道、集市等露天場所;(三)學校周圍200米範圍內;(四)居民樓內住宅用房、車庫、地下民防工程、各類臨時用房、違章建築、危房內;(五)車站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六)建築物地下一層及以下;(七)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同時,營業性棋牌室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四、營業性棋牌室申請設立的程式
營業性棋牌室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材料。
申請設立的程式包括:(一)依照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的法定要求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二)文化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五、營業性棋牌室的經營禁止行為
具體為以下八方面:(一)棋牌室內的經營活動不得含有以下內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二)棋牌室的包廂、包間不得設定防盜門、暗門等裝置,經營期間不得反鎖;(三)棋牌室不得容留他人賣淫、嫖娼、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設定賭博機,不得進行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四)棋牌室應採取有效措施,保持營業場所環境的整潔、安靜,維護營業場所的正常活動秩序;(五)棋牌室不得因噪聲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六)棋牌室不得容納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七)棋牌室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不得營業;(八)棋牌室服務收取鐘點費、服務費的標準應當向物價部門備案,收費標準須張貼上牆,不得以其他方式收費或抽頭漁利。
此外,棋牌室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禁菸等內容的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公安、文化、衛生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營業期間,棋牌室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定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定明顯指示標誌,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誌。
六、營業性棋牌室的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市文化、公安、市監、消防、城管等部門作為娛樂場所管理的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對營業性棋牌室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管理。
文化部門:依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做好營業性棋牌室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棋牌室台賬,與棋牌室負責人簽訂守法經營、文明服務責任書。
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對營業性棋牌室經營場所打架鬥毆、涉黃、涉賭、涉毒、宣揚邪教、迷信、危害社會安全、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監部門:做好棋牌室的營業執照登記工作,協助配合文化、公安部門對擅自從事棋牌經營活動的棋牌室依法取締。
消防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棋牌室消防安全定期進行檢查,督促棋牌室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及時維護、更新設施,消除安全隱患。
城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營業性棋牌室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持執法證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棋牌室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棋牌室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文化部門或公安部門舉報。文化部門或公安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並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七、營業性棋牌室的法律責任
擅自從事棋牌室經營活動的,由文化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棋牌室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棋牌室消防設施不合格的,由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棋牌室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棋牌室經營業主或主要負責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棋牌室發生打架鬥毆、涉黃、涉賭、涉毒、宣揚邪教、迷信、危害社會安全等違法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