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研究》從我國高速公路的起源入手,以探究我國目前高速公路經營者投資、建設、運營的全過程為出發點,借鑑外國高速公路法律體系的先進經驗,將高速公路經營者的民事責任區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並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基本介紹
- 書名: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研究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3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62047677
- 作者:陳廣華 徐小鋒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361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研究》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陳廣華(1969~),男,江蘇泰州人,博士,高級律師,法學副教授,河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民商法學、不動產法學和公路法律研究。獨立主持或參加國家及省部級《征地拆遷移民社會穩定與社會管理的機制研究》、《城市拆遷法律問題研究》、《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法律問題研究》和《農村土地八股法律問題研究》等課題的研究。在CSSCI刊物發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問題研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研究》和《行人非法進入高速公路損害賠償研究》等學術論文20多篇。出版《物業管理疑難法律問題研究》、《土地徵用及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問題研究》、《土地徵用及失地農民入股安置制度研究》等著作。擔任江蘇省民法學研究會、江蘇省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江蘇省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會和江蘇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和江蘇省港澳台法律研究會常務理事等職。
徐小鋒(1988~),男,江蘇淮安人,碩士,河海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學和公路法律問題。在《中國公路》、《東南大學學報》等期刊上發表多篇關於公路法學的文章。
那函(1988~),男,遼寧省大連市人,碩士,河海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學和公路法律問題。曾在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參與公路法研究和實踐工作
徐小鋒(1988~),男,江蘇淮安人,碩士,河海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學和公路法律問題。在《中國公路》、《東南大學學報》等期刊上發表多篇關於公路法學的文章。
那函(1988~),男,遼寧省大連市人,碩士,河海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學和公路法律問題。曾在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參與公路法研究和實踐工作
圖書目錄
序言
第一章 我國高速公路的歷史沿革及法律評析
第一節 我國高速公路的起源
第二節 高速公路的基本類型
第三節 我國高速公路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第四節 域外高速公路法律評析
第二章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概述
第一節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的特殊性
第二節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的法理基礎
第三章 高速公路經營者違約責任研究
第一節 涉及高速公路經營者的契約概述
第二節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三節 高速公路經營者違約責任分析
第四節 關於規制高速公路經營者違約責任的立法建議
第四章 高速公路經營者侵權責任研究
第一節 基於人或動物進入高速公路的侵權責任
第二節 基於拋灑物、遺撒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第三節 基於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第四節 基於技術性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第五章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關係概述
第一節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現狀
第二節 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種觀點之比較
第三節 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競合與混合
第六章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法律體系完善
第一節 對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7條為一般性條款
第二節 對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案件適用國家賠償制度
第三節 對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的案件引入公眾責任險制度分散社會風險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章 我國高速公路的歷史沿革及法律評析
第一節 我國高速公路的起源
第二節 高速公路的基本類型
第三節 我國高速公路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第四節 域外高速公路法律評析
第二章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概述
第一節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的特殊性
第二節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的法理基礎
第三章 高速公路經營者違約責任研究
第一節 涉及高速公路經營者的契約概述
第二節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三節 高速公路經營者違約責任分析
第四節 關於規制高速公路經營者違約責任的立法建議
第四章 高速公路經營者侵權責任研究
第一節 基於人或動物進入高速公路的侵權責任
第二節 基於拋灑物、遺撒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第三節 基於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第四節 基於技術性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第五章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關係概述
第一節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現狀
第二節 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種觀點之比較
第三節 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競合與混合
第六章 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法律體系完善
第一節 對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7條為一般性條款
第二節 對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案件適用國家賠償制度
第三節 對高速公路經營者民事責任的案件引入公眾責任險制度分散社會風險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