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抓黨風建設,組織協調全市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要市監察和審計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高要市
- 國家:中國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抓黨風建設,組織協調全市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肇慶市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直各部門和各鎮(街道)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政府頒發的布告和命令的情況。
(二)檢查和處理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的行為和案件;調查和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必要時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三)受理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反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不服黨紀處分、行政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受理企業和民眾對行政失當的投訴和處理。
(四)在審批許可權內,決定對黨組織、黨員的紀律處分,決定或解除對監察對象的行政處分。
(五)協助市委、市政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各項廉政制度。
(六)負責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理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貫徹上級制定的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意見。
(七)抓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工作以及治理公路“三亂”等綜合治理工作。
(八)負責本市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小汽車定編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派駐紀檢組統一管理工作;會同市直機關各部門以及各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鎮(街道)紀委領導班子和市直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人選;組織紀檢監察和審計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下級紀檢、監察和審計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進行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一)對全市內部審計工作和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延伸審計地稅部門的地方性經濟進行審計監督;對所屬各鎮(街道)財政收支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三)對市直各部門和接受市財政撥款單位、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資金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對市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等有關企業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
(十四)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十五)對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六)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市屬公有企業和公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垂直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七)對市直各部門和所屬各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和市屬國有及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十八)向市長提交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十九)向市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報告或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交辦和授權的其他工作和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綜合、分析紀檢、監察、審計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工作計畫、報告和有關檔案;負責對上級和本單位重要工作部署、決定事項、領導批辦事項等的督促檢查;負責資料和協調本單位各室(組)的有關工作;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務、檔案印發、機要通信、信息、保密、檔案、行政管理、接待和計畫生育等機關日常事務工作。
2、紀檢監察室。
負責承辦黨員、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黨員、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命令的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綜合、協調、指導各鎮(街道)和市直各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3、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察和審計局)檢查處理的案件和鎮(街道)、市直各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審理複議和複查的案件;受理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承擔監察和審計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負責對受黨紀、政紀處分的黨員幹部的回訪教育工作;負責檢查、指導下級紀委案件審理工作;負責全市違紀案件的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及統計分析等案件監督管理工作。
4、信訪室(舉報中心)。
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和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和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申訴,並核查部分案件;督促、催辦、轉請下級紀檢監察部門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訪問題;調查了解民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綜合反映帶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信息;協調、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工作。
5、黨風廉政建設室(掛市小汽車定編辦公室的牌子)。
負責監督檢查和綜合分析全市黨風和廉政建設情況;組織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以及建立廉政檔案工作;負責市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及市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的審核、呈批和編後管理工作。
6、宣教調研室。
負責宣傳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和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相關的新聞報導;負責全市懲防體系建設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抓好黨風廉政、黨紀政紀和審計普法教育;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行調查研究,開展紀檢監察和審計工作理論研究、總結和推廣經驗;調查研究並擬定有關政策規定;擬定並組織實施紀檢監察和審計幹部的業務培訓計畫。
7、執法監察綜合室
負責監督檢查市直各部門和鎮(街道)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組織全市的執法監察活動;負責辦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建議和提案工作;承辦特邀監察員的選聘、聯絡及組織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效能監察機制和制度;加強對行政決策、執行等施政過程和行為的監察;開展對重點部門和行業的效能監察;糾正和查處嚴重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保障和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負責受理有關行政效能和行政過錯方面的投訴。
8、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掛市人民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的牌子)。
負責綜合、分析部門和行業作風的建設情況,提出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意見;督促、檢查、指導對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專項治理工作;負責治理全市公路“三亂”工作;協調、組織對糾風工作的重要檢查活動和對頂風違紀典型案件的查處工作。
9、幹部室。
負責市紀委監察和審計機關以及市派駐紀檢監察組幹部的組織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紀委監察和審計系統幹部任用的考察了解工作;負責全市紀檢監察和審計機構的組織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機關離退休幹部及工、青、婦工作;負責市紀委機關黨委辦日常工作,做好機關黨務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對單位黨員幹部遵守黨的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教育管理工作。
10、審計綜合室。
負責擬訂審計工作年度計畫和審計項目計畫,建立計畫動態管理;負責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為審計執法、審計質量和依法行政提供保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內部審計監督和被審計單位資料庫建設等工作。
11、財政金融審計室。
負責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受省審計廳委託審計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負責審計市國庫辦理市本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所屬各鎮政府(街道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及預算外資金;負責對市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市級地方金融、保險、證券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狀況;負責由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的中央、省屬國有金融、保險、證券分支機構及所屬的非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的審計;負責相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12、行政事業審計室。
負責審計公共財政支出,對市直黨群、行政機關、政法機關和文體廣播、教育、科學及其他部門事業、文教企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負責審計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水產、資源環保資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由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審計的相關審計項目;負責對有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13、經貿審計室。
負責審計市屬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審計監督市級國家建設項目的預決算執行和竣工決算以及市管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使用情況、經濟效益;審計監督市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及其經濟效益;審計監督市投資開發公司財務收支以及基本建設基金;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正報告;負責對市屬在境外辦的企業中國有資產部分的審計;負責審計由審計署、省審計廳、肇慶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的相關審計項目;負責對有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14、經濟責任審計室。
負責對市直屬的黨政機關(含派出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以及各鎮(街道)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本級政府所屬的國有企業及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指導、監督內審機構、社會審計組織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