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鎮(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準組織實施考核。按照規定許可權,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參與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
(七)負責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銜接行業主管部門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負責全縣村鎮規劃管理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全縣鎮(鄉)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負責縣級以上(含)重點鎮、試點鎮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技術審查。指導全縣村莊規劃編制。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自然資源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八)負責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規劃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負責建設項目方案審批,辦理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管理,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九)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耕地、林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擬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察項目。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 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推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制定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配合市及以上對鎮(鄉)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安排,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查相關工作。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違法案件。
(十六)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七)負責全縣林業和竹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林業和竹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推進全縣林業和竹業數位化建設。
(十八)組織全縣林業和竹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竹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竹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竹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全縣森林、竹業、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二十一)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全縣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二)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國家公園申報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三)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竹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 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四)擬訂全縣林業和竹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竹材利用政策,指導林、竹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竹業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森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生態旅遊產業發展。推進林業和竹業綠色產業發展。
(二十五)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竹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六)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七)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森林火險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八)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和竹業縣級以上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竹業預算內投資、縣級以上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核報、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全縣林業和竹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竹業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九)負責林業和竹業科技、教育和對外交流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竹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竹業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三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投資促進、統計等工作。
(三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二)職能轉變。落實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 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圍繞高質量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高質量實施綠化全縣行動,高水平推進數字林業竹業建設,加快實現林業竹業生態、經濟、社會三大效益。統一推進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三十三)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縣應急管理局與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林業和竹業局)、縣水利局等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林業和竹業局)、縣水利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及應急處置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林業和竹業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
(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2.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林業和竹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森林火險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3.必要時,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國有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史志編纂、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宣傳、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紀律作風建設、意識形態、統一戰線等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擁軍優屬日常工作。負責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行政效能、行風政風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編制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
(二)財務與資金運用股。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負責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林業和竹業縣級以上財政專項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負責資金稽查、績效評價。組織全縣林業和竹業重點工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稽查。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系統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內部審計、各類專項資金、重大項目等審計監督工作。負責綜合統計。
(三)政策法規監察股(行政審批股)。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擬訂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擬訂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的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承擔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行政執法監督等有關工作。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聽證。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承擔本系統行政許可、公共服務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集中承擔縣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落實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相關規定。落實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政策和工作規則。配合市及以上對鎮(鄉) 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組織實施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督查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接待、受理、協調和督辦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辦理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信訪事項。負責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及維穩工作的協調處置。分析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信訪工作形勢。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信訪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股。按照國家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指導、監督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縣本級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跨區域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法治宣傳教育。組織編制全縣基礎測繪規劃、重大測繪項目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遙感影像統籌和地理國情監測工作。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及地理信息成果統一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負責測繪地理信息保障及應急測繪保障工作。負責全縣測繪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處理測繪成果質量爭議。指導鎮(鄉)和縣直有關部門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承擔全縣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考核評價工作。承擔全縣濕地資源動態監測工作。承擔全縣荒漠化動態監測工作。負責林業和竹業數位化建設。負責全縣林業和竹業改革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牽頭國有林場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政策性森林保險及金融貸款工作。
(五)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利用股。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依照國家相關要求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組織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年度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指導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工作。承擔縣屬事業單位、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協同開展自然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和交易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節約集約利用。
(六)國土空間規劃股。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 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研究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時序。承擔報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市設計等專項規劃的編制、修編。指導縣城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市設計等專項規劃的編制、修編,負責局部用地規劃調整。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地塊規劃條件論證和報批。負責組織規劃實施評估工作。負責規劃方案公告。負責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註冊規劃師的初審和管理工作。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形勢分析和城市發展戰略研究,提出全縣自然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負責劃撥用地上各類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選址定點。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和制定城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參與中心城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參與大型或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參與規劃調整方案的制訂。參與用地規劃的放線和核實工作。負責全縣村鎮規劃管理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全縣鎮(鄉)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負責縣級以上(含)重點鎮、試點鎮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規劃等專項規劃的技術審查。指導全縣村莊規劃編制。負責對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調整和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批後執法管理,查處建設工程驗線至規劃驗收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七)市政和建築規劃管理股。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總平面、建築方案(含項目的景觀綠化)的規劃審查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負責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築工程外立面裝飾裝修、建築風貌、臨時建築等實施行政審核管理。負責建築工程項目規劃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市政工程專項規劃和重大市政工程規劃方案編制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城市道路、橋樑(含立交橋)、隧道、軌道交通、交通場站、給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不含廣場、加油站)規劃方案的審查。參與市政工程項目規劃調整論證、報批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區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負責市政工程驗線和規劃核實。參與重大項目交通評價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組織重大城市生態綠化工程項目規劃調整論證、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公共綠地、各類城市公園方案的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公園綠地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負責城市道路、公共建築配套綠化方案審查。負責公園綠地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
(八)自然資源保護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落實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等有關政策。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擬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監督耕地保護責任履行情況,承擔對鎮(鄉)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監督信息化建設。指導全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工作。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和管理規定。落實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占用和設施農用地備案有關政策法規,擬訂全縣臨時用地、集體土地占用的管理辦法。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集體土地占用、集體土地臨時用地的審核、報批和設施農用地備案工作。落實土地徵收徵用政策法規。指導、監督、檢查全縣貫徹落實國家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調研和有關規定的擬訂。負責縣轄區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規範性檔案審查的有關工作。對全縣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及時提出對策建議。按規定擬訂、審核《徵收土地公告》。按規定擬訂、審核和發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負責征地拆遷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依法搬遷適用政策、標準和程式的審查。負責全縣征地拆遷數據收集、匯總、分析工作。指導管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全縣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有關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竹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擬訂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制定相關標準,監督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指導國有林場的建設、管理和發展。組織實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指導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公園外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指導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全縣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九)礦產資源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股(森林防火股)。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業權設定、登記發證、轉讓的審查、審批工作。調處礦業權糾紛。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全縣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落實地質災害防護標準。負責組織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負責森林防火相關工作。
(十)林業和竹業產業發展股(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林業和竹業的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林業和竹業年度生產計畫和投資計畫,監督管理預算內投資項目,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開展以竹簧工藝為代表的竹文化挖掘與保護、竹工藝品開發利用、竹產品精深加工、竹產業招商引資工作。擬訂全縣林業和竹業產業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林業和竹業產業化經營、產業結構調整及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推進林業和竹業綠色產業發展。擬訂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竹(木)材利用政策。指導生態旅遊、竹旅遊產業發展。組織開展全縣林業和竹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資源評價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竹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竹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開展全縣林業和竹業對外交流、合作等事務。承擔涉及港澳台林業和竹業有關事務。指導林業和竹業現代園區建設。負責制定全縣竹資源培育相關政策、發展規劃、相關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植竹造林、竹類有害生物防治,中、幼齡竹林撫育、更新和低產低效竹林改造等竹資源培育工作。指導因地制宜發展筍用林、用材竹林及筍材兩用竹林。指導開展城市、集鎮、道路等地方的竹林景觀建設工作。落實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負責林木種苗相關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種質資源保護工作。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負責林業、竹業等專業統計。擬訂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有關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林業和竹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等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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