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是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1月31日印發。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領導幹部學習法律知識的表率作用,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為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縣、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提供有力保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四川省依法治省綱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政府常務會議學法活動的意見》(川府發〔2014〕71號)的規定,參照《宜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宜府辦發〔2015〕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參加縣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的領導幹部範圍是:縣政府縣長、副縣長;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縣政府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列席常務會議會前學法活動。
第三條 縣政府領導幹部學法,應堅持“學以致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把學法內容和縣政府中心工作結合起來,提高學習的實踐性,把會議集中學習和會後個人學習結合起來,增強學習的經常性和自覺性。
第四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集中學法,主要採取會前學法和專題學法方式進行。縣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每年不少於24次,每次時間不少於20分鐘;專題學法每年不少於2次,每次時間不少於1.5小時。
第五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的主要內容是:
(一)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論;
(二)與政府工作密切相關和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法律知識;
(三)反映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的基本法律;
(四)規範政府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檔案;
(五)與政府工作密切相關的民事、行政、刑事、經濟法律法規;
(六)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條約等。
第六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的授課人以主要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為主,也可邀請大專院校專家學者、高縣法律顧問團成員和法治經驗豐富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進行授課。
第七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的組織工作,負責會同縣政府法制辦擬訂縣政府領導年度學法計畫,報縣長審定後實施。
第八條 每年的學法資料要彙編成冊,分送政府系統領導幹部和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繼續學習。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應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單位和本部門的學法制度。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高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高府辦函〔2014〕1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