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專門學校設定基準

高等專門學校設定基準是本文部省省令。規定高等專門學校設定要求。1961 年 8 月頒布。後多次修訂。1991 年修訂後,由總則、組織編制、教師資格、教學、課程、設施與設備等 7 章 28 條組成。要求高等專門學校進行自我評估,從教育角度建立相應規模和內容的專業領域;將同一學科同一年級的學生編成一個或幾個班級,每班 40 人。規定每年教學時間(包括定期考試)原則上為 35 周,教學科目分為一般和專門兩種,一學年修滿 30 個單位時間(一個單位時間為 50 分鐘)可獲 1 學分。

一個班級一般科目的專任教員不得少於 10 人;兩個班不得少於 12 人;三個班不得少於 14 人;超過三個班,每增加一個班,相應增加 4 名教員;超過 6 個班,每增加一個班,相應增加 3 名教員。專門科目的教員為每個學科 8 名,每增加一個學科,相應增加 7 名。同時,配備適量助手,以輔助課堂討論、實驗、實習或實際操作。還要設定一定數量的事務員和其他人員。對教員資格、學校設施及設備等,也均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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