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總綱法是聯邦德國高等學校法規。第一部於 1976 年 1 月首次跨州頒布,為聯邦德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急待解決的政策問題確立了統一的前提。要求聯邦政府依此制止高校分散發展趨勢,確保高等學校師生能自由轉換學校及高等學校之間相互承認學歷與畢業證書。共 7 章:高等學校的任務、高等學校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的成員、高等學校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國家的承認、州法的相應調整、聯邦法規的修改及附則。為日益迫切的教學改革提供了原則和處理方法。
規定在適當期限內調整專業內容,縮短過長的學習時間;建立新的招生制度,採用符合專業特點的選拔方法,合理解決有些專業錄取要求過高的問題;制定新的人事體制。後經幾次小的修改,第二部於 1985 年 11 月頒布。規定:(1)開展竟爭,促進側重點不同的各類高校的發展,否定以綜合大學為統一組織模式,提高高等專科學校的地位,確認它為高校的一種類型;(2)加強高校自主權,使高校在課程設定及提供師生進修機會方面享有更多的自由;(3)改善高校科研條件,提高師生科研能力,為由第三渠道資助的科研提供便利;(4)促進新生力量的成長,調整中級學術人員結構:原來的高校助教職務由科學和藝術助教職務所取代,增設高級助教、高級工程師和高級講師職位,為年輕學者增加受聘機會;(5)重視女科學工作者,掃除一切不利於她們建功立業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