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 財教[2007]376號
  • 時間:2007年12月11日 
  • 發文單位:財政部 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的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算管理,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四章 決算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第六章 附 則,

財政部教育部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財教[2007]3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財務司(局)、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教育部。
附屬檔案: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二○○七年十二十一日
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以下簡稱“質量工程”),中央財政設立“質量工程”專項資金。
第二條 為加強“質量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教高[2007]1號)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高[2007]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質量工程”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
第四條 “質量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為:統一規劃,分年實施;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績效考評。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教育部根據“質量工程”建設目標和《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提出經費安排建議方案,財政部審核批准經費額度,分項目下達年度預算。
第六條 “質量工程”專項資金按照項目實施單位的預算管理體制劃撥。專項項目資金一次確定,採取一次撥付或分年度撥付兩種形式。
第七條 “質量工程”專項資金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需按程式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
第八條 “質量工程”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應確保按期執行,如遇特殊情況,對年度預算未完成部分,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兩年內未執行完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 “質量工程”專項資金支出範圍包括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維修費、人才培養費等,主要用於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專業結構調整與專業認證:是指開發專業設定預測系統、制定指導性專業規範、進行專業認證與評估試點、建設高等學校特色專業等。
(二)課程、教材建設與資源共享:是指建設國家精品課程、審定和支持出版本專科新教材、開發優質教學資源共享系統和數位化改造、建設國家教學考試課程網路考試系統和試題庫等。
(三)實踐教學與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是指建設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和實驗教學示範中心、開展大學生創新性實驗和競賽活動中,用於設備購置與維修改造,進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開展試驗實驗、組織競賽活動等。
(四)教學團隊與高水平教師隊伍建設:是指項目學校用於專業帶頭人、骨幹教師和青年教師培養培訓、聘請專家、獎勵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等。
(五)教學評估與教學狀態基本數據公布:是指研究制定評估質量標準和高校教學基本狀態資料庫、開展評估技術和方法的研究中,用於設備與軟體購置、數據採集、評審驗收、成果出版等。
(六)對口支援西部地區高等學校:是指在開展高等學校對口支援工作中,受援高校教師和教學管理幹部到支援高校進修學習等。
第十條 “質量工程”專項資金中設立項目管理經費,用於“質量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項目管理過程中必要的開支,主要包括項目審核、論證、評估、驗收和其他相關工作支出以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等費用。
項目管理費由“質量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預算建議數,經財政部審定後在年度“質量工程”專項經費預算中安排。
第十一條 “質量工程”專項資金的開支標準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凡應實施政府採購的支出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件(套)設備與軟體購置費用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需要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三條 凡使用“質量工程”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項目單位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 “質量工程”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土建、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以及與“質量工程”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項目單位應將“質量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年度單位決算,統一編報。
第十六條 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中央部門所屬學校項目決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批。地方所屬學校項目決算由省級教育廳(局)匯總後報送省級財政廳(局),由省級財政廳(局)審批。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十七條 根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保證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並建立健全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學校財務、教學管理部門等按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條 對“質量工程”項目實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以教育部、財政部批准立項的建設任務書或相關檔案為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項目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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