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在校外舉辦幹部專修科的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在校外舉辦幹部專修科是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師資潛力,利用委託辦學單位的房屋、設備,實行多種形式培養人才的一種嘗試。為了使這種辦學形式健康發展,切實保證教育質量,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在校外舉辦幹部專修科的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教育部
  • 文 號:[85]教計字047號
  • 發布日期:1985-4-26
基本信息,規定,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教育部
文 號:[85]教計字047號
發布日期:1985-4-26
執行日期:1985-4-26

規定

一、辦學條件和教學要求
高等學校必須在保證完成當年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不影響下一年度國家計畫招生數量持續增長,並能保證教學力量不受削弱的前提下,確有師資潛力,能夠負起大專水平的校外教學工作責任,方可承擔舉辦校外幹部專修科的任務。
在校外舉辦的幹部專修科,必須具備基本的辦學條件,要有固定的學習場所、必需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委託辦學單位和承擔辦學任務的高等學校,應設立專門管理機構。
高等學校在校外舉辦的幹部專修科學員是正式在冊學生,學校要對其教學質量全面負責。要同校內辦班一樣,根據所辦專業的具體業務要求和學員的特點,認真制訂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並要有熟悉教務的幹部,負責教學組織工作,以保證教學計畫的實施。要選派教學效果好、專業水平高的教師授課,保證教學計畫規定的授課時數和輔導,嚴格履行考試考核制度,切實保證教學質量。要按教學規律辦事,不得採取集中時間突擊授課而後又長時間停課的作法。幹部專修科的文科類專業應開設必要的數學、自然科學課程。
委託辦班單位不得同時委託兩個以上學校承擔一個幹部專修科班的教學任務,承擔舉辦幹部專修科的高等學校也不得委託其他學校代替本校實施教學計畫。必要時可由主辦學校聘請其他學校少數教師授課。
二、招生計畫的安排和學員的學籍管理
高等學校在校外舉辦幹部專修科,應限於學校所在城市及附近地區,一般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幹部專修科的,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以保證質量。
高等學校在校外舉辦幹部專修科要由學校同委託辦班的單位簽訂辦班協定書,遵照協定的規定,雙方各盡其責。
目前,在現行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管理體制尚未改變之前,高等學校應將舉辦的幹部專修科招生計畫(包括在校外辦班)、辦班協定書以及辦班教學力量情況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主管部門將招生計畫轉報教育部、國家計委核定,列入當年國家招生計畫後方可招生。
高等學校在校外舉辦的幹部專修科學員,其學籍管理同校內學生同等對待。學員在學習期間,必須遵守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違反者,學校有責任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分。對於跟不上學習進度,經補考仍不及格的學員,學校有權勸其退學。
三、招生對象及入學考試
高等學校在校外舉辦的幹部專修科招生對象為四十周歲以下、工齡滿五年以上、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有培養前途的優秀在職幹部。
錄取學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入學考試,成績不合格者,不得錄取。具體辦法,按照教育部(84)教成字043號《關於一九八五年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在校外舉辦幹部專修科的辦學經費及其它事項,均按照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84)教計字086號《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的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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