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波

高福波

高福波,男,漢族,1961年6月出生,吉林通化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21年5月11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高福波貪腐案,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1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福波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1年6月
  • 職務: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 出生地:吉林通化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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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2000年8月,任吉林省白山市農村信用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
2004年7月,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助理兼資金信貸處處長;
2005年7月,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
2007年6月,任吉林省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5年10月,辭職。

人物任免

2015年10月9日,決定免去高福波的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2月,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高福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正接受吉林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高福波(正廳長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福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高福波在擔任吉林省白山市農村信用聯社理事長、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吉林省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離職後,為中吉金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挪用單位資金借貸給他人,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宣判

2021年5月11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高福波貪腐案,認定被告人高福波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1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高福波利用擔任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交定金、虛構拆遷房等手段騙取、侵吞公共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138萬餘元。2000年至2017年,高福波利用擔任白山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長、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融資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16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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