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科技成果轉化平台交易項目專項補助政策實施辦法

高淳科技成果轉化平台交易項目的專項補助政策參照《高淳區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意見》(高委發[2015]25號檔案),具體如下:

對企業與高校院所科技合作、且在區科技成果轉化平台登記交易的技術成果,照技術成果交易額的20%配比獎勵資金(每個技術成果交易獎勵資金不超過30萬元),獎勵各參與方。其中:10%獎勵企業(交易完成獎勵5%,成果實現產業化獎勵5%),10%獎勵高校、平台運營、科技專員。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切實實施好高淳科技成果轉化平台交易項目的財政補助,進一步促進高淳技術市場的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根據《高淳區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意見》(高委發[2015]25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技術交易是指通過高淳科技成果轉化平台交易,且階段性交易金額履行完成。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技術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關於技術交易的有關規定,並簽訂規範、完整的技術交易契約,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品為載體提供技術和開發成果的,貨品價值不計入技術交易補助範疇。
第四條 凡稅收歸屬高淳區的企業,通過平台引進高校、科研院所、非關聯企業和個人的技術成果實現技術交易,按交易額的10%給予買方企業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30萬元,單個企業每一年度獎勵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五條 凡幫助稅收歸屬高淳區的企業在平台實現技術交易的技術經紀機構(經紀人)和企業科技專員,按交易額的1%分別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3萬元。技術經紀機構(經紀人)和企業科技專員的上述獎勵由科技成果轉化平台運營機構負責實施。
第六條 技術經紀機構(經紀人)、企業科技專員要掛靠科技成果轉化平台運營機構,接受相關培訓,並提交身份信息進行備案,並對技術交易切實起到中介作用,才可獲得獎勵。
第七條 按每年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獎勵"高淳科技成果轉化平台"運營機構(科易網),具體標準按照雙方契約執行。
第八條 獎勵補助申請常年受理,每年3月份進行兌現,由高淳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補助的企業、機構和金額標準。
第九條 為規範事後管理與追蹤獎勵成效,實行獎勵監測措施,即企業每隔一年(每年9月份為報備日期),將該技術交易項目的投資、落地、產出等情況進行定期上報市科技局。不及時上報的企業將視為異常,可要求追回獎勵款項,並且在三年內不得享受該獎勵政策。每個項目監測時限為兩年。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獎勵補助資金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除予以通報批評外,追回全額獎勵補助資金,並取消其三年內的申請資格,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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