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山東建築大學校要求學生簽訂《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定書》。其中約定學生出現自殺、自傷等情況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網路稱為“生死狀”。據了解,學校兩萬多學生差不多都簽署了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校生死狀
- 地區:山東建築大學校
- 類型:生死狀
- 意義 :教育
簡介,經過,調查,律師,
簡介
近日,一篇名為“學生死活與學校無關!山東建築大學強制學生簽協定書”的帖子被很多網站轉載。類似內容的帖子,有的標題還寫成“如有身亡純屬巧合,某大學強制學生簽訂‘生死狀’”。
11月7日,記者在山東建築大學調查時發現,該校學生確實在學校的要求下,簽訂了《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定書》。其中約定學生出現自殺、自傷等情況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經過
學生髮帖揭露“生死狀”
11月7日上午,記者在貓撲論壇、天涯論壇等多個網站,都看到了名為“學生死活與學校無關!山東建築大學強制學生簽協定書”的帖子。
該帖最上方是發帖人對此事件的簡短評論,列舉了“協定書”中的敏感條款,最後還貼有《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定書》的全文照片。“協定書”開頭寫道:“為明確學生在校期間本人及家長與學校各自的責任,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結合我校實際,由山東建築大學學生工作處(甲方)代表學校與學生(乙方)簽訂本協定”。“協定書”包含“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學校的權利”、“學校的義務”、“有關責任”和“附則”共六章內容。落款位置蓋有“山東建築大學學生工作處”的公章。
引起熱議的是“協定書”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責任,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學生自殺、自傷的等6項內容。
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檔案認定。其中包括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等4項內容。“附則”中寫道:“本協定適用於所有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本協定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學生差不多都簽了協定
調查
11月7日上午10點多,記者以家長身份,來到位於鳳鳴路的山東建築大學調查。
該校市政與環境工程學院大三學生楊子(化名)說,11月1日晚上7點多,學院相關負責人召集學生開會,議題圍繞學生安全展開。“負責人說學校最近常出安全問題,有的學生打群架,有的學生喝酒鬧事。負責人提醒學生遵守學校紀律,還說有份協定書讓大家簽一下。”楊子說,回到宿舍,他們都領到了《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定書》,該協定一式兩份,簽字後學校、學生各保留一份。“學生自願簽字嗎?”記者問。“有同學問班長能不能不簽,班長說不簽可以,但得找學院書記談話。誰敢找書記談話?最後都簽了。”楊子說,上大學三年,他是第一次遇到這個情況。據他了解,學校現有學生兩萬多人,差不多都簽了協定。
楊子還向記者提供了“協定書”原件。記者看到,該協定與網帖中貼出的協定一模一樣。
隨後,記者隨機採訪了該校10多名學生,他們均表示在11月3日前後簽訂了這份協定。
相互代簽協定應付老師
商學院的一位學生說,大多數學生不會出現自殺、自傷情況,碰到意外事故的幾率也小,所以“該協定與自己關係不大”。再加上學生一般都很聽從老師的話,大多數學生都在拿到協定的第一時間簽了字。
不過,也有不少學生對此表示擔憂。“學校讓我們簽字,但事先並未徵求我們的意見。現在有些同學人心惶惶,生怕出點事。”工程管理學院的一位學生說,拿到協定書後,有些同學不願意簽名,又擔心老師怪罪,他們便互相在協定書上代簽名字。“這樣做一來能矇混過關,二來以後如果出事,學校拿出協定,上面的名字不是自己簽的,協定根本不成立。”
“我們班的女生聽話一些,而男生一般都換著簽。”這位學生說,雖然多數學生覺得此事不合理,但由於不想讓家長擔心,幾乎沒有學生告知家長。
“家長知道了會同意嗎?”記者問。
“估計肯定不願意。很多學生都是外地的,家長一般都對大學比較放心。如果家長知道學校出了多次安全問題,還讓簽這樣的協定,肯定會擔心。”這位學生說。
學生擔心學校迴避責任
昨天,記者諮詢了山東大學、山東師範大學、濟南大學、山東經濟學院等多所高校的學生,他們均表示未簽訂過類似協定。
那么,山東建築大學為何要與學生簽訂這種協定呢?昨天下午,山東建築大學學生工作處工作人員李先生說,學校確實與學生簽訂了相關協定。該協定並非強制簽訂,學生如果有疑問,可以向老師諮詢。引起部分學生熱議的相關條款,是從《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原文摘錄的。
採訪中,有學生認為,“學校有選擇性地抄錄法律法規,利於學校的寫在協定上,不利於學校的卻沒有提,是不是在迴避責任呢?”
對此,李先生說,未摘錄至協定的有關條款,學校仍然按照法律法規執行。他們學校每年會對新生進行安全教育,但有些學生學習安全知識時不認真,出現問題才意識到嚴重性。其實,學校就是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讓學生重視安全問題,明確安全責任。至於學生是否簽訂協定,並沒有太多實際意義。
律師
山東方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斌說,學生對該協定的意見主要集中在第十條和第十一條。這兩條規定在教育部2002年6月頒布、當年9月1日起實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協定書”基本是原文抄錄的相關內容。
宋斌說,從“協定書”本身約定的內容來說,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之處。不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不僅規定了學校不承擔責任的情形,還規定了學校應承擔責任的情形。後者的具體條款有12條,這些條款在“協定書”中隻字未提。“學生是否簽訂協定書沒有太多實際意義。簽字即表示認可、認同相關法律條款,即便不簽字,訴訟時也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宋斌說,簽訂協定應遵守平等自願原則,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強制要求另一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