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巡迴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第1卷》是202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巡迴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第1卷
- 作者:編者: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責編:謝雯//孫靜
- 出版時間:2020年8月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12196
- 類別:法律類圖書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膠訂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巡迴法庭結合所轄地區案件類型與特徵,精心挑選一批在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意義及社會普遍關注的案件編撰成書,既是對轄區法院進行統一裁判指導,也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案例指導研究,推動案例指導制度更好地發展。本書選取的案例均為*人民法院*巡迴法庭近年來審結的民商事案件,總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社會關注度較高。二是具有典型的法律適用意義。三是案件較為新穎或疑難複雜。四是案件大多經過主審法官會議討論。這些案例都是*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全體主審法官集體智慧的結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對於統一裁判尺度、規範法律適用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
作者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是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主要審理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範圍內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於2015年1月28日正式掛牌成立。
圖書目錄
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部分)
(一)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001雙方當事人對契約遲延履行均無過錯且契約遲延履行所致實際損失無法確定時違約金的認定
——唐某與賽伯樂公司、A學院股權轉讓糾紛案
002民事案件構成惡意串通事實證明標準的認定
——博海公司與王某萍、郭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003認定契約是否解除不應拘泥於當事人明確提出該訴訟請求、預見契約履行不能無權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利成公司、寶源公司與晶隆公司、晶和公司、李某項目轉讓契約糾紛案
004股權轉讓契約的法定解除
——綠洲公司與銳鴻公司、海港城公司、綠創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005違約金利息的處理及抵押契約對抵押財產約定不明的認定
——桂建公司與聯壯公司、爾海公司、覃某權、覃某軍、覃某超、泛宇公司抵押擔保契約糾紛案
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百二十五條解釋方法的適用規則
——樂新恩瑪公司與日隆公司、樂新精密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契約糾紛案
007承諾函的內容符合法律關於保證規定的,應認定成立保證契約關係
——Z銀行深圳分行與H省高速公路管理局、H省高速公路總公司契約糾紛案
008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須契約當事人互負債務且互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的順序
——華唐甲公司與城投公司等項目轉讓契約糾紛案
009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但總計不得超過已登記的限額
——海口N銀行與明光酒店公司、明光管理公司、呂甲等金融借款契約糾紛案
010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協和公司與漢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
011雙方已就契約約定的履行順序進行調整並達成新的合意,應按照調整後的情況履行契約
——美好公司與中和公司、美好中和公司項目轉讓契約糾紛案
012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契約是否有效的認定
——雲龍示範區管理委員會與金輪公司契約糾紛案
013契約是否已經事實上解除,以及應否判決解除的判斷
——大唐公司、王某孝與擎田公司、勤田公司、波濤公司、凌鋒公司、王某鋒股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014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當事人的認定及工程款結算問題
——兆通公司與金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
015守約方通過關聯訴訟得到支持的部分損失,為契約違約金所涵蓋的,應從判付的違約金中扣除
——天馬河公司與冠華公司、冠城公司、潘某華契約糾紛案
016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根據法院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未向該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不構成違約
——銅鑼灣廣場公司、平和公司與銅鑼灣酒店公司房屋租賃契約糾紛案
017當事人約定股權轉讓款直接支付給目標公司並作為其對轉讓人的借款,在目標公司明確知悉的情形下,其與轉讓人之間成立借貸關係
——綠洲公司與銳鴻公司、海港城公司、綠創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二)公司、證券、保險、票據
018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認定
——華城公司與劉某、韋某書、溫某生、李某東、黃某良公司解散糾紛案
(三)管轄等程式問題
019法院管轄條款的解釋應符合公正與效率的價值取向,並便於當事人參與訴訟
——桂建公司與甲銀行、聯壯公司、恆泰公司、覃某權、朗某梅借款擔保契約糾紛管轄權異議糾紛案
(四)執行異議之訴
020買受人出租不動產構成對不動產的合法占有
——朱某陽與某建築裝飾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世知公司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021當事人對已經執行程式處理過的房產再次主張權利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參照“一事不再理”之規定,應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保發公司與富新記公司、華貿公司、金崗乙公司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五)第三人撤銷之訴
022股東無權就公司為當事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高某與三亞天通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023可排除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的“新的事實”之認定
——中惠A公司、中惠B公司與安能信達公司、李某國、博泰隆公司、中惠C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第二部分)
(一)物權糾紛
001基於拆遷補償協定享有的安置房請求權可以對抗安置房上的抵押權
——中國郵政A公司與中南公司、紅嶺公司、潘某、彭某、嘉能公司、X農商銀行、某晚報集團借款契約糾紛案
002讓與擔保的權利實現條件及清算方式
——奕之帆公司、侯某賓與兆邦基公司、康諾富公司、鯉魚門公司、立兆公司契約糾紛案
(二)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003各方當事人均非因自身原因導致對標的物實際價值產生錯誤認知但契約尚有繼續履行可能時契約應否解除的認定
——天宏公司、正浩公司與A市非稅局、金錘公司契約糾紛案
004借款的債權人及債權人債權比例的確定
——德瑞特公司、曹某軍與華天酒店集團契約糾紛案
005補充協定約定另行協商無果不影響基礎契約權利義務認定
——擎田公司與大唐公司、勤田公司股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006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當事人之間對內部責任的劃分對承包人不具有約束力
——金誠貿易公司與何某華、景銘開發公司、景銘建築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商鋪確權糾紛案
007“商品房買賣契約”性質的認定
——長通公司、匯通公司、匯通西安分公司與鵬躍公司項目轉讓契約糾紛案
008主契約無效而導致擔保契約無效時,擔保人過錯的認定
——中關村證券與恆業公司、華宇公司等借款契約糾紛案
009享有契約解除權的當事人在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後有權向違約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賠償
——劉某新、劉某青與學海公司契約糾紛案
010當時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未進行招標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可依新的法規認定為有效
——中建三局與金胤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
011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認定
——雅誠公司與上海康大公司、中山康大公司、柯某翔契約糾紛案
012主動債權在超過訴訟時效之前已經符合法定抵銷要件的,當事人可主張抵銷
——源昌公司與悅信集團委託契約糾紛案
013委託貸款既非金融借款亦非民間借貸,在現行法律對其法律適用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通過分析相關問題是更具有金融借款還是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而確定可參照的規則
——D酒店與甲銀行、紫瑞公司、太陽世紀公司、利貞公司借款契約糾紛案
01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居民阻工影響工程進度,延誤的工期應當扣除
——順天公司與資陽商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
(三)公司、證券、保險、票據
015“對賭協定”一般應認定有效且“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應是對初始設立行為的限定
——溫某琳、聯創投資公司等與平安投資公司股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四)侵權責任糾紛
016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應綜合申請人主觀過錯、行為客觀不法性等方面認定
——顧地公司與X國際銀行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017銀行工作人員私刻公章簽訂契約進行犯罪,受害人主張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招行A分行與工行B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五)執行異議之訴
018消費者購房人主張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適用
——恆冠公司與王某、尚源居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六)第三人撤銷之訴
01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有關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的理解
——謝某榮與劉某武、劉甲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案
(七)管轄等程式問題
020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
——寧波銀行A分行與民生銀行B分行、河北銀行契約糾紛案
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第三部分)
(一) 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001不當得利糾紛的舉證責任
——樊某甲與史某八不當得利糾紛案
002建設工程勞保統籌基金的繳納與支付
——桔洲公司與正泰公司建設施工契約糾紛案
003契約解除情形下違約金條款的適用及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
——貴亨公司與臨川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
004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借用承包人銀行賬戶走賬情形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
——美雅公司與長利興公司、清遠農商行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
005人民法院基於違約方預先交付的履約保證金等款項足以彌補因違約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而明確違約方無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情形下履約保證金應否返還的判斷
——華視公司與廣鐵公司廣告契約糾紛案
006金錢債務關係中,金錢性質應首先以付款方的意思表示為判斷標準
——中恆匯志公司與萬和證券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
007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變更被代理人與契約相對人簽訂的原契約內容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或追認
——葉某寨與聯華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008容忍代理在股權轉讓代簽行為中的認定
——寶玉公司、李某龍、千某花與志成公司、徐某、王某、李某宇股權轉讓糾紛案
009仲裁條款對債權擔保人或債務加入人的效力
——由山公司與深圳泓睿企業、廣州泓睿公司、陳某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010額擔保契約擔保範圍的確定
——永和公司、冠四海公司、斯壯公司、梁某、潘某潔與鐵投公司、羅某、宋某仙買賣契約糾紛案
011涉案土地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情況下是否按約交付的認定
——金政公司與增城區國規局、朱村街道辦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糾紛案
012當事人一方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契約,判斷契約是否解除須具備契約解除的實質要件和程式要件
——綠地公司與銳鴻公司、國升公司和海港城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二)公司、證券、保險、票據
013股東代表訴訟的訴因範圍
——陳某勇與萬達公司、宏宇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014實際控制人的行為效力及於公司目標、利益與實際控制人具有完全同一性的平台公司
——京安公司與寶恆公司、謝某、承彩公司契約糾紛案
015確定公司有關機關不存在提起訴訟的可能時股東可直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周某春與莊士公司、李某慰、彭某傑、漢業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三) 侵權責任糾紛
016第三人侵害債權賠償責任的承擔
——陳某華與中創公司、黃某強、順譽公司、恆順公司、林某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017員工違規操作客戶賬戶造成損失的,應認定期貨公司疏於監管,須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李某華與德盛公司期貨經紀契約糾紛案
018房地產項目建設工地被侵占導致的將來房屋租金利益損失的認定
——名夏公司與中城公司、亞洲公司、嶠華公司、閩泰公司、物資公司、國融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019財產保全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潤德公司與誠基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四)執行異議之訴
020公司實際控制人偽造股東會決議與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
——陳某忠與梁某、輝弘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五)第三人撤銷之訴
021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
——陳某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六)管轄等程式問題
022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的股東能否以該單位利益受損為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南博公司與LEI Lie Ying Limited、勞瑞德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023新舊管轄標準規定如何適用
——侯某芳與中投證券、李某英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024當事人為完成相關交易而訂立的若干契約中已有契約效力被生效判決認定,再次提起訴訟旨在推翻生效判決已予認定的交易,有違一事不再理之訴訟規則
——中色公司與東泰嘉華公司確認契約無效糾紛案
025舉證責任分配及再審新證據的認定
——恆昊公司與東風聯社、東風一社租賃契約糾紛案
026具有一定牽連關係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刑事應分別受理
——納斯特公司與永恆誠公司、進出口銀行A分行、李某榮等借款契約糾紛案
027不合格賬戶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賣出限制手續辦理過程中證券公司負有前置審核義務
——張某良與中信證券A營業部、賽格公司管理人及賴某瓊一般取回權糾紛案
(七)重複起訴問題
028重複起訴的認定
——周某與工藝品廠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