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生育證辦理指南

高密生育證由各鎮(街、區)計生辦辦理。

基本介紹

  • 辦事依據:《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生育證管理辦法》
  • 辦事地點:各鎮(街、區)計生辦
  • 聯繫方式:各鎮(街、區)計生辦辦公電話
  • 收費標準:免費辦理
  •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
  • 承諾時限:自收齊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結。
服務對象,申報材料,辦事程式,

服務對象

1.女方戶籍在我省的夫妻。
2.男方戶籍在我省,女方戶籍為外省,已納入我省計畫生育管理的夫妻。
3.對本省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申報材料

1、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書;
2、夫妻雙方戶口本(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結婚證;
3、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4、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和具有省《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5、家庭近期合影照。

辦事程式

1.申請
按照《條例》規定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填寫《山東省生育證辦理申請表》。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之一進行申請或預約:
(1)向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交《山東省生育證辦理申請表》,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2)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直接申請並審核;
(3)通過“生育證網上預約系統”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預約辦理,並按系統答覆進行辦理。
申請材料不符合省《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場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時應出具書面憑證。
2.初審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婚育情況和出具證明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3.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初審通過結果在當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個工作日(城市地區的公示地點在夫妻雙方所在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視情掌握),對無民眾反對的初審意見報送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4.批准
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上報材料進行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5.發證
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當事人批准生育後,向申請人發放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填發《二孩生育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二孩生育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中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持有 生育證後,可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幫助下終止避孕措施,並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優生指導與孕情監測。對申請人發放生育證的同時,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回,原已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從發放生育證之月起停發當事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申請人要退還自2014 年7月至發放生育證時間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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