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宜春市民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依法對市本級社會組織開展執法監察。承擔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全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精減退職老職工救助工作。牽頭負責全市農村脫貧攻堅社會保障和城鎮貧困民眾脫貧解困工作。指導全市居民家庭經濟收入核對工作。
(四)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的落實。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界域變更和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指導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調處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和
行政區劃圖的編輯。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
(六)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導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建設。
(七)組織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九)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救助機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落實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護政策。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和孤棄兒童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工作。健全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牽頭推進全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護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建設。
(十一)按職責負責民政系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養老服務、特困供養、兒童福利、未成年人保護、救助管理、殯葬服務等民政服務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