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
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全區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區安全生產政策、規劃、規程和行業標準的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區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級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指標執行情況,監督、指導落實
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承擔全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和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
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負責組織區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作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負責安全生產“三同時”的審查和備案工作。
(八)組織指導並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和特種行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發證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較大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以及持證上崗考核發證工作,依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九)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組織開展
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註冊相關工作。
(十)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全區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全區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機關行政編制6名,紀檢監察單列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股級領導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培訓股)
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事務;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下屬單位各項工作規則、制度;承擔機關文電、政務信息、保密、檔案、提案議案辦理、信訪和績效管理、目標管理、行政事務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等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對外交流與合作。
負責組織、指導全區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實施
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監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工作。
(二)行政審批股(法規股)
承辦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組織起草安全生產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的實施意見,並監督落實;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工作;承擔安全評價等中介機構的備案和監管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全區安全生產專家組關工作。
(三)綜合監督協調股
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聯繫區級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組織、協調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林業、教育、旅遊、消防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陸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三同時”審查備案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協助較大及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指導一般事故處理工作。承擔全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和黨政領導班子、黨政幹部安全生產實績考核具體工作;擬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信息統計的規章、規程、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出全區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綜合管理全區安全生產統計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和較大及以上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
(四)工貿礦山建築企業安全監管股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天然氣、冶金、有色、建築、建材、地質、機械、輕工、紡織、菸草、電力、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相關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專家論證、現場核查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部門的水利、郵政、電信、軍工等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股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組織相關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專家論證、現場核查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承擔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相關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股
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選、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論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的情況;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等相關證明材料;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