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縣審計局

高台縣審計局

高台縣審計局是縣政府管理全縣審計工作的職能部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成立於1983年12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台縣審計局
  • 隸屬:高台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審計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
3.向縣政府提交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4.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對鄉鎮政府財政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5.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6.對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金到位和投資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7.對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社會團體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民政專項資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業資金以及其他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8.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配合和參與市審計局安排的有關審計項目。
9.對黨委、政府關注,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相關事項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並進行綜合分析,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為政府領導巨觀決策服務。
10.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對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11.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
12.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
13.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
14.稽查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15.承擔縣屬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
16.負責辦理縣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17.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基他工作。

內設機構

高台縣審計局內設機構5個,分別是:辦公室、綜合審理室、財政金融審計室、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室、經濟責任審計室。
1.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意識形態、綜治信訪維穩、共青團、婦聯、工會、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文秘會務、機要保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檔案、政務公開、信息宣傳、督查督辦、後勤服務、財務等工作和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職責。
2.綜合審理室:擬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承擔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督辦,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承擔審計項目審理、審計質量檢查、審計工作統計、購買社會審計服務、審計業務工作管理及考核、內部審計指導與監督、審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有關事項等工作。
3.財政金融審計室:承擔本級預算執行和鎮級財政決算審計工作,監督檢查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對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捐贈資金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縣屬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按照省審計廳授權,承擔縣內國有金融機構及地方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
4.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室:承擔國家及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開展專項建設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承擔對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工作;承擔對本縣國有資產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及維修、改造項目、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和國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審計工作;對項目投資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審計調查;承擔稽查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及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職責。
5.經濟責任審計室:承擔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職責,對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審計調查。承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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