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高台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隸屬:高台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城市建設、人民防空、村鎮建設、房屋建築、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管理、物業服務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等方面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縣村鎮、小城鎮建設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擔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職責;指導村鎮建設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指導做好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安全工作。
(三)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綜合管理責任。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圖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含人防、消防設計)檔案審查備案、概算審查、竣工決算審查;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開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承擔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負責技術合作項目引進、報廢工程認定和建築領域人才培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和繼續教育工作。
(四)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各類建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工作和工程造價管理,並對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
(五)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建設實施階段全過程施工、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並監督實施;開展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安裝和使用;負責監督全縣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活動。
(七)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監督建設行業建築節能政策的實施;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治理工作。
(八)擬定全縣抗震防災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監督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法律、法規的執行。負責既有建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負責做好城區地下空間建設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市容環衛等工作;指導做好縣城市政公用設施運行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負責和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並指導軌道交通建設安全監督管理。
(十)指導城市集中供熱及供熱管網建設,提高城市集中供熱率,減少城區燃煤型污染。負責全縣城鎮燃氣、加氣站、液化氣站、天然氣門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物業服務管理方面的相關政策法規並監督執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住房保障工作,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發展規劃、年度建設項目及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二)承擔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職責。負責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檔案及信息系統的管理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審核分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等工作。承擔房屋徵收拆遷活動中安全監管的職責。負責全縣城區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十三)負責全縣物業服務行業和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全縣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全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和使用的監督工作的職責。負責全縣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監督管理的職責。
(十四)貫徹和監督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訓練、演練,指導人民防空專業力量和志願者隊伍建設、管理和訓練,擬訂城市人口疏散方案,建設人口疏散基地,開展人口疏散演練,組織人民防空警報試鳴工作;負責人民防空“結建”工作,監督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竣工驗收工作,實施易地建設費的征繳管理。
(十五)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設備的平戰功能轉換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開發利用及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求工作;制定全縣人民防空宣傳計畫,指導開展人民防空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防護技能,組織實施初級中學防空知識教育、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負責人民防空指揮所、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地域)、人防工程和人防設施的統計、改造、拆除、報廢等工作。
(十六)負責辦理縣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縣政協提案。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縣住建局黨的建設、黨風廉政、精神文明、意識形態等具體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文電處理、文秘檔案、保密保衛、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對外聯絡、各種會議的協調籌備、機關日常工作和後勤管理工作;起草部門綜合性文稿及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承擔局機關財務工作。
(二)房產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物業服務管理方面的相關政策法規並監督執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住房保障工作,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發展規劃、年度建設項目及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的職責。承擔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檔案及信息系統的管理職責。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審核分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等工作。承擔全縣物業服務行業和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全縣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全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和使用的監督工作的職責。負責全縣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房屋徵收拆遷活動中安全監管的職責。負責承辦與本股室職責有關的建議、提案和信訪投訴。
(三)建築管理股。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 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其他訴訟工作。負責組織和聯合有關部門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監察、行政執法和 行政處罰。指導建設工程新設計、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 廣套用和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建設實施階段全過程施工、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各類建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安裝工程 以及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工作和工程造價管理。開展本行業安全 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 處理。負責既有建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負責督促落實建築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措施責任。負責監督全 縣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活動。負責技術合作項目引進、報廢工程認定和專業人員初級職稱評定。負責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縣住建局行政許可事項政務服務工作。負責依法對全縣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擬定建築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築安全生 產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違法建設行為查 處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 修、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建築業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監督管理 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安裝和使用。負責建築施 工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督促指導建築施工企業對從業人員進 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房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 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或組織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發生單 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做好城區地下空間建設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責承辦與本股室職責有關的建議、提案和信訪投訴。
(四)城市市政股。負責擬定全縣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定全縣抗震防災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區市政公用設施運行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縣市政工程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負責和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全縣市政公用設施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城區供水、燃氣(管道天然氣、石油液化氣)、熱力、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安全監管和應急管理。負責全縣城鎮燃氣、加氣站、液化氣站、天然氣門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並指導軌道交通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城市集中供熱及供熱管網建設,提高城市集中供熱率,減少城區燃煤型污染。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民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負責承辦與本股室職責有關的建議、提案和信訪投訴。
(五)村鎮建設股。承擔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職責。指導農村住房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 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安全工作。負責承辦與本股室職責有關的建議、提案和信訪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