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世太,男,回族,1962年4月生,甘肅張家川人,中共黨員,大學文化。曾任甘肅省臨夏州委農辦主任。
2019年7月19日,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高世太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世太
- 國籍:中國
- 民族:回族
- 出生地:甘肅張家川
- 出生日期:1962年4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1984年07月,在甘肅農大農學系農業專業學習;
1984年07月——1985年06月,臨夏縣新集鄉幹部;
1985年06月——1993年12月,臨夏縣經委副主任、主任;
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臨夏州工業局副局長;
1999年12月——2002年11月,臨夏州經貿委副主任;
2002年12月——2004年02月,和政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4年02月——2010年12月,臨夏州政府秘書長;
2011年01月——2014年09月,東鄉縣委書記;
2014年09月——2017年02月,臨夏州委農辦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2月9日,據甘肅紀檢監察網訊息:臨夏州委農辦主任高世太(東鄉縣委原書記)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7年2月22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甘肅省臨夏州委農辦主任高世太(正處級)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4月,甘肅省東鄉縣原縣委書記高世太(正處級)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張掖市人民檢察院向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世太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高世太,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張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世太擔任東鄉縣縣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高世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幹部提拔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高世太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14日,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委農辦原主任高世太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張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2月,被告人高世太在擔任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縣委書記期間,未經立項和招投標,違規決定修建尕常至東乾環劉家峽水庫公路,11月劉家峽水庫水位上漲,致環庫路停工無法修建,並造成該路段周圍近千畝農田被淹沒,無法耕種。後高世太安排將其他財政資金用於支付環庫路工程款,造成國家經濟損失6800餘萬元。2002年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高世太利用擔任臨夏州經貿委副主任、臨夏州政府秘書長、東鄉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承諾或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財物總計3500餘萬元。高世太另有4800餘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提請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高世太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高世太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在法庭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充分發表意見,高世太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9日10時,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臨夏州委農辦原主任高世太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高世太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高世太犯罪所得依法沒收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高世太在擔任東鄉縣委書記期間,未經立項和招投標,違規決定修建尕常至東乾環劉家峽水庫公路。在明知劉家峽水庫洪水水位線為1735米的情況下,仍然決定該路以洪水線為準往下推移修建。2011年11月劉家峽水庫水位上漲,致使環庫路停工無法修建,並造成該路段周圍近千畝農田被淹沒,至今無法耕種。期間高世太安排將其他財政資金用於支付環庫路工程款。上述行為,造成國家經濟損失6857萬餘元。2002年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高世太利用擔任臨夏州經貿委副主任、臨夏州政府秘書長、東鄉縣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承諾或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總計3512萬餘元。另有4887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世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高世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黃金、美元等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高世太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被告人高世太到案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退繳絕大部分贓款贓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