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督學

體育督學,是南京政府時期為督促體育法規的實施及學校體育課程標準執行情況等而建立的一種督學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督學
1932年9月6日教育部體育委員會設立後,相繼制訂了《師範學校體育課程標準》、《國小低年級唱遊課程標準》、《國小高年級體育課程標準》、《初級中學體育課程標準》、《高級中學體育課程標準》、《暫行大學體育課程概要》、《國小普遍課外運動試行辦法》、《中等學校強迫課外運動試行辦法》等有關體育的法令、法規,成立了教育部體育委員會各級學校體育課程討論委員會,主要擔任討論各級學校體育課程、體育設備標準,指導被指定之學校實驗體育課程標準事項。
為了督促體育法規和各級學校體育課程標準及體育設備標準的執行情況,根據《國民體育實施方案》的要求,教育部又於1933年設定了“體育督學”,並由郝更生擔任其職。體育督學的主要職權是:檢查及督促各省市對中央及教育部所定教育方針、法令的推行狀況;依教育部所定各項體育標準,督促各省市教育機關及其大專以上學校設定,並考查指導之;調查地方體育情形,輔導地方體育人員促進各項體育設施;宣傳教育部意旨,溝通教育部與地方的意見;調解或處理地方出現的糾紛等。
1936年,教育部以體育業務日漸繁多,乃增設體育組,直屬部長,協同各司辦理體育、童子軍、衛生教育、學生軍訓等事宜。此時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多有設定體育股及體育督學視察人員,到1936年止,全國己有14省市設國民體育委員會,設體育督學者有19個省市。[1]
  
[1]崔樂泉總主編,中國體育通史,第四卷,人民體育出版社,2008: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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