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

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

《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是為加快推動體育產業發展,科學界定體育產業的統計範圍,建立體育產業統計調查制度,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全民健身計畫(2016-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6〕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健身休閒產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7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為基礎制定。由國家統計局於2019年4月1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
  • 發布機構:國家統計局
  • 發布日期:2019年4月1日
  • 實施日期:2019年4月1日
法規全文,法規發布,法規正文,內容解讀,

法規全文

法規發布

國家統計局令
第26號
《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已經2019年3月13日國家統計局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局長 寧吉喆
2019年4月1日

法規正文

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
一、分類目的
為加快推動體育產業發展,科學界定體育產業的統計範圍,建立體育產業統計調查制度,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全民健身計畫(2016-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6〕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健身休閒產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7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為基礎,制定本分類。
二、概念界定和分類範圍
體育產業是指為社會提供各種體育產品(貨物和服務)和體育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分類範圍包括:體育管理活動,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體育健身休閒活動,體育場地和設施管理,體育經紀與代理、廣告與會展、表演與設計服務,體育教育與培訓,體育傳媒與信息服務,其他體育服務,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製造,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銷售、出租與貿易代理,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等11個大類。
三、編制原則
(一)以國務院有關檔案為指導。本分類主要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全民健身計畫(2016-2020年)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健身休閒產業的指導意見》提出的重點任務,確定體育產業的基本範圍。
(二)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基礎。本分類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為基礎,是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符合體育產業特徵的有關活動的再分類。
(三)突出我國體育活動的特點。本分類突出了我國體育活動的特點和實際發展現狀,充分考慮了體育產業發展中的新業態和新模式。
四、結構和編碼
本分類採用線分類法和分層次編碼方法,將體育產業劃分為三層,分別用阿拉伯數字編碼表示。第一層為大類,用2位數字編碼表示,共有11個大類;第二層為中類,用3位數字編碼表示,前兩位為大類代碼,共有37箇中類;第三層為小類,用4位數字編碼表示,前三位為中類代碼,共有71個小類。
代碼結構:
×× × ×
(數字)小類順序碼
小類代碼
(數字)中類順序碼
中類代碼
(數字)大類代碼
五、有關說明
(一)本分類建立了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對應關係。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一個行業分類僅部分活動屬於一個體育產業類別的,行業代碼用“*”做標記,並在說明欄中,對帶“*”行業類別的內容作了說明。
(二)本分類對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具體範圍和說明,參見《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
(更多內容請點擊參考連結附屬檔案閱讀)

內容解讀

針對近日公布的《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以下簡稱“統計分類(2019)”),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10日舉行了解讀會,針對這一統計分類出台的原因和未來預期等話題進行了解讀。
體育總局裝備中心副主任王平表示,統計分類(2019)的修訂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發生了變化,原有的體育產業統計分類已經無法與新行業分類相銜接,也不能適應當前體育產業統計的需要;二是在一系列體育產業政策的引領和指導下,體育產業得到了快速推動和發展,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等新情況不斷湧現,體育產業的內容和邊界不斷拓展。
王平介紹,統計分類(2019)是“以國務院、國家體育總局及相關部門檔案為指導,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為基礎,以體現我國體育產業活動的特點為劃分依據”這三大原則進行修訂的,旨在為科學界定體育產業邊界、範圍提供依據,使體育產業統計、研究工作有據可依,有助於完善體育產業統計分類體系,明確體育產業管理和服務對象,進一步引導和推動體育產業工作規範化發展。
體育總局裝備中心體育產業發展二處處長季浩表示,統計分類(2019)延續了《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5)》(以下簡稱“統計分類(2015)”)的主要原則、方法和框架,其中含有大類11個、中類37個、小類71個。與統計分類(2015)相比,統計分類(2019)在修訂過程中涉及多箇中類和小類拆分合併,大類和中類數量不變,小類增加19個。
季浩稱,統計分類(2019)修訂的亮點及其預期作用主要體現在:構建體育產業體系和產業鏈、生態圈;突出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和體育健身休閒活動中的運動項目特徵;客觀反映各級各類民眾體育組織發展現狀;展現健身休閒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探索新成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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