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馬案又稱“癖馬繞韁案”。導致期待可能性理論產生的著名判例。出現於1897年的德國。該案的基本情況是:被告系馭者,自1895年以來受僱駕馭雙轡馬車,而雙馬之中的一匹即是所謂“繞韁之馬”。即該馬時常有以馬尾繞韁,並用力以尾壓低韁繩的習慣。被告和僱主都深知該馬有以上癖病。被告曾要求僱主更換這匹馬,而僱主不僅不答應,反而以解僱相威脅,被告乃不得不仍駕馭該癖馬。結.果於1897年7月19日;當被告駕車在街頭行進之際,該馬癖性發作,將尾繞韁用力下壓,被告雖極力拉韁控制,但均無效,而馬遂驚馳,誤傷行人。
檢察官以上述事實,對馭者以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原審法院宣告被告無罪。檢察官以判決不當為由,向德意志帝國法院提起抗訴。但帝國法院審理後,認為抗訴無理,維持原判。帝國法院維持原判的理由是:確定馭者之違反義務的過失責任,不能僅憑被告人曾認識駕馭驚馬可能傷及行人,而同時必須考慮能否期待被告不顧自己失去職業,而拒絕駕馭癖馬。此種期待,對於本案的被告來講,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案被告不能承擔過失傷害行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