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石材加工片區管理辦法(試行)

騰衝縣石材加工片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全縣石材加工產業規範治理成果,強化石材加工片區管理,發揮石材資源優勢,促進資源整合,聚集發展,規模生產,打造“騰衝石材”品牌,確保石材加工產業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騰衝縣內從事火山石材及其他石材開採、加工、銷售的所有企業或加工戶。
第二章 規劃和管理
第三條 全縣石材加工產業規劃為七個片區(八個區塊)集中加工發展,分別為荷花虎跳石、中和(百鶴墳、小甸地腳)、固東大明塘、馬站—固東大壩、曲石鬼甸壩、清水鎮邑關及團田石材加工片區。
第四條 石材加工產業實行T牌管理模式,規範治理工作結束後,原則不再增加小石材加工戶。確需增加,由工業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新增規模以上加工企業原則上進入園區或片區,並按項目管理要求,取得有關行政許可手續方可建設。2010年2月28日以前建成生產的石材加工戶必須搬遷進入加工戶所在鄉鎮的石材加工片區加工生產;2010年2月28日以後(不含28日)新增的石材加工戶,將由縣人民政府依法依規予以取締。
第五條 石材加工片區實行專業合作社管理與實體經濟運作模式,全縣成立石材加工行業協會,對全縣石材生產加工經營實施行業管理,已建成運營的各石材加工片區成立石材加工專業合作社,對本片區生產經營進行管理。
(一)全縣石材加工產品實行信息共享,統一技術質量標準,統一品牌,統一價格,統一銷售。
(二)石材加工行業協會負責行業管理、石材產品價格及質量技術標準制定、“騰衝石材”商標註冊和品牌宣傳打造、職工技術培訓和人才技術引進、共性難解技術研究、新產品研發、行銷網路建設等,著力提升騰衝石材加工技術和水平。各片區作為一個整體,統一辦證,統一原料配置,統一開單,統一銷售,加工戶獨立核算,構築分工協作、平等經營的新型石材加工片區。
(三)石材加工專業合作社要努力維護石材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負責本片區石材生產加工銷售、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宣傳、監督加工戶做好勞動保護、稅金代收代繳、水資源費代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環保設施管理維護、綠化、產品展示等。
第六條 各片區石材的開採,由縣國土局統一規劃開採區域,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依法拍賣開採權,辦理採礦許可證,從源頭治理,規範開採。對私挖亂採行為,縣人民政府依法堅決給予取締和打擊。
第七條 全力實施品牌化戰略,全縣石材加工產品統一使用“騰衝石材”品牌,以品牌搶占市場。石材加工行業協會要加大“騰衝石材”品牌的宣傳力度,搭建石材交易平台,構建行銷網路,有計畫、有步驟地組團參加各類石材博覽會、展銷會、交易會,擴大“騰衝石材”知名度,同時引進先進技術工藝和人才,改造提升全縣石材加工工藝和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各專業合作社要加強石材加工企業(戶)誠信教育,強力打造“騰衝石材”品牌。
第八條 各石材加工片區產生的邊角廢料和石粉廢棄物回收利用由全縣統籌考慮,回收項目由專業合作社按項目申報程式報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未經縣人民政府同意一律不準建設。各片區加工專業合作社對邊角廢料、石粉具有處置權,統一收集後交由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石材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回收利用,企業與專業合作社簽訂有關協定,同時報各鄉鎮企業辦備案。石粉收集的設備、沉澱劑、人員工資、電力、管理運行維護等費用由回收利用企業承擔。
第九條 鼓勵各片區石材加工企業(戶)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與省內外建材科研、院校聯合開發薄型材、異型材和工藝品等石材新產品,開拓石材產品市場,提高石材加工水平和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石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條 完善實施片區綠化規劃,各專業合作社要督促片區石材加工企業(戶)做好各自加工區周圍的綠化,有序堆放產品,嚴格控制粉塵污染,加強環境保護,創建文明生態加工片區。
第三章 企業準入、退出機制
第十一條 進入石材加工片區的企業或項目必須符合該片區的規劃和產業布局,建築風貌與片區風貌相協調,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並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辦理完善有關手續後,方可進入片區建設。
第十二條 準入程式。企業或項目業主提出申請,提交專業合作社出具意見,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初審,提出意見報縣工信局,由縣工信局召集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論證或選址,形成統一意見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 退出程式。各石材加工片區應遵照市場法則,對工藝設備落後、資源浪費、污染嚴重、經營不善的企業或小加工戶,實行有序退出。需退出的加工企業(戶),應向專業合作社提出申請,經專業合作社研究同意後方可退出。
第十四條 加工企業(戶)退出片區後,不能私下交易其在片區內的廠地,必須交由專業合作社集體討論在原加工企業(戶)中合理調配,或者引進新的加工企業(戶)進駐加工經營。
第十五條 退出加工戶已交未用土地租金年限和標準廠房自付部分折舊未完餘額先由專業合作社墊付,設備自行處置或由專業合作社代為處置。
第十六條 接受加工廠地的加工企業(戶)或新進入企業,要承擔原加工戶已交未用年限土地租金和標準廠房自付部分折舊未完餘額。同時,新入住企業需繳納入社資金(標準由專業合作社制定)。
第四章 激勵機制
第十七條 石材加工生產專業合作社按《騰衝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力度的意見》(騰政發〔2012〕77號)檔案給予扶持。同時,各片區加工專業合作社成立運作前三年實現的各類稅收中縣級財政統籌部分全額返還各片區,對加工專業合作社進行扶持。
第十八條 各片區石材加工戶或企業享受省、市、縣加快工業跨越發展決定的有關優惠獎勵政策。
第十九條 各片區石材加工戶或企業依法享有“騰衝石材”商標使用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未完成石材片區規劃和進行規範治理的石材加工片區以及其他石材加工戶,參照已完成規範治理的石材加工片區標準進行規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鄉鎮作出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規範治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工信局負責解釋,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