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政府採購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政府採購管理,完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國家、省、市有關法規,結合騰衝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採購,是指縣內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採購縣政府公布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省、市駐騰預算單位政府採購原則上納入省、市級主管部門管理,也可從節約成本、辦理便捷的實際納入屬地管理。
第四條 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的採購活動。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實施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第五條 縣、鄉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職責。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宣傳貫徹政府採購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擬定政府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審核批覆採購人上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審批政府採購方式;管理政府採購信息;建立和管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認定社會中介機構的採購代理資格;接受政府採購契約備案;考核集中採購機構;受理供應商投訴;監督檢查政府採購活動。
第六條 採購人是指與財政部門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採購人按預算管理許可權和經費領報關係,分為主管部門(主管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採購制度的執行、宣傳和貫徹;編制本部門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協助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按本《細則》第三十條執行);按規定許可權對所屬部門的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管理;統一向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採購的審批、備案檔案和執行情況及信息統計報表。
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嚴格執行各項政府採購規定;完整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逐級報送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向主管部門報送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及有關資料;組織實施分散採購工作;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
採購人在開展政府採購工作中應當實行內部統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主管部門的財務(計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採購的執行性管理。
第七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第八條 集中採購機構(不包括部門集中採購機構,下同)是指政府設立的,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採購事宜的非營利事業法人。
集中採購機構的職責:接受採購人的委託,組織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採購;答覆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有損自己合法權益的質疑;接受委託代理其他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
第九條 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或省財政廳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採購人委託辦理採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職責:依據採購人的委託,在認定資格的業務範圍內承接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答覆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有損自己合法權益的質疑。
第十條 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嚴格按照《雲南省財政廳關於轉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雲財采〔2006〕5號)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管理,嚴格按照《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監察廳關於轉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雲財采〔2006〕7號)執行。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信息的管理,嚴格按照《雲南省財政廳關於轉發<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通知》(雲財采〔2005〕19號)和《雲南省財政廳關於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公告、公示有關事項的通知》(雲財采〔2014〕3號)執行。
第十三條 單一來源項目採購,參照《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加強省級政府採購項目單一來源採購管理的通知》(雲財采〔2014〕2號)執行;進口產品項目採購,參照《雲南省財政廳關於省級單位政府採購進口產品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雲財采〔2014〕8號)執行。政府採購進場交易,按照《雲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的通知》(雲財采〔2013〕18號)執行。
第二章 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及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報送審批、備案的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或採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審批或備案的管理行為。
第十五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縣財政局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下列事項應當報縣財政局審批: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
(三)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四)政府集中採購的協定供貨協定書、定點採購協定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採購契約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報縣財政局備案:
(一)主管部門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採購的制度辦法;
(二)經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發生變更的;
(三)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和財政部門要求的採購項目等事項;
(四)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採購管理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名單;
(五)政府採購項目的契約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十七條 備案和審批事項由主管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縣財政局報送。
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管理
第十八條 採購人應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部門政府採購預算。
政府採購預算按部門預算編制、批覆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採購人應當根據縣財政局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制定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政府採購實施計畫按項目構成、採購數量、價格、技術規格、資金來源、時間要求、採購方式、採購的具體組織形式等內容編制。
編報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不得突破已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
第二十條 採購人在上報實施計畫時應遵循專款專用、預算項目具體化和不指定品牌的原則,優先購買國貨、環保、節能和自主創新產品,實現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匯總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於每月10日前報縣財政局審核。
縣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對主管部門上報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進行審核,審定政府採購項目採購的具體組織形式和採購方式。
縣財政局批覆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後,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抄送集中採購機構。
第二十二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縣財政局批覆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進行政府採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由財政預算安排的政府採購資金,其採購結餘資金收回同級財政。
第四章 政府集中採購管理
第二十四條 採購人應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辦理。
第二十五條 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集中採購開始前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委託的事項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採購人按照自願原則,可就確定中標人、簽訂契約、驗收等事項委託集中採購機構辦理。
第二十六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委託代理協定的約定組織採購活動,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自簽訂委託代理協定後40日內完成採購活動。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採購活動。
第二十八條 對於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價格變化不大的貨物通用類項目,可實行協定供貨採購。
對於涉及面廣、採購頻繁的服務類項目,可實行定點採購。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實行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項目,一次性採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供應商就價格優惠再次談判或詢價。
第五章 部門集中採購管理
第三十條 採購人採購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可以實行部門集中採購。
主管部門負責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組織實施,由財務(計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對於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可以由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採購: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有負責辦理部門集中採購事宜的專門機構;
(三)具有編制採購檔案和組織採購的能力,有與採購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採購和管理人員;
(四)有經過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培訓的採購人員;
(五)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管部門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必須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定。
第三十三條 部門集中採購的評審專家應當從財政部門建立或認可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六章 分散採購管理與其他事項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於分散採購項目,採購人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可自行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第三十五條 分散採購應當依據法定的採購方式和程式開展採購活動,完整保存採購檔案。
第三十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採購契約應當由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託主管部門、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七條 政府採購契約應當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採購檔案和採購契約分別約定了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採購人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採購項目應當委託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驗收內容或標準。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契約訂立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所簽訂的契約不得對招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第四十一條 採購人應當加強政府採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採購檔案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政府採購信息統計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採購信息統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對採購人和集中採購機構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與執行情況的數據信息和文字分析資料進行匯總、統計、整理、分析的管理活動。
第四十三條 實行政府集中採購的,集中採購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前3日內將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送縣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實行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的,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結束前3日內將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送縣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採購人應加強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對採購人的信息統計工作定期進行考評,並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縣、鄉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工作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依法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縣、鄉財政部門對採購人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集中採購目錄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採購信息在指定媒體上的公告情況;
(五)內部政府採購制度建設情況;
(六)政府採購契約的訂立、履行和驗收情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縣財政局對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二)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情況;
(四)政府採購信息在指定發布媒體上的公告情況;
(五)政府採購工作效率、採購價格和資金節約情況;
(六)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縣財政局應當按照《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對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
第五十條 縣財政局應當視情況對政府採購項目實施現場監督。
第五十一條 採購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全面、規範地做好採購人委託的集中採購項目。
第五十三條 縣財政局對中標供應商履約情況實施監督,對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以及對詢問、質疑和投訴的答覆、處理,嚴格按照《雲南省財政廳關於轉發〈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雲財采〔2005〕20號)執行。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五十六條 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縣、鄉財政部門應主動接受政府採購當事人和對政府採購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騰衝縣政府採購實施細則》(騰政辦發〔2011〕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