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騰衝縣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是一項關於北海濕地的管理辦法,2005年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為省級自然保護區,目的是為保護北海濕地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騰衝縣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北海濕地是省級重要濕地,2005年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為省級自然保護區。為保護北海濕地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雲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海濕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範圍。
第三條在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採取資金補助、委託管理、定向援助、產業轉移、社區共管等方式加強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保護與恢復。
第五條騰衝縣人民政府將北海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作為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內容之一。
第六條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為縣林業局。
第七條建立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縣林業局牽頭,發改局、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住建局、交通局、糧食局、水務局、農業局、畜牧局、旅遊局、教育局、科技局、北海鄉人民政府等部門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各部門間溝通、聯動。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北海濕地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在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的一切建設項目,應符合《雲南騰衝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2008—2020年),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在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九條北海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森林、開山採石、狩獵、開墾、燒荒、挖砂、採挖泥炭等;
(二)傾倒廢棄物;
(三)超標排放廢水;
(四)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開墾、填埋、占用濕地,擅自改變濕地用途;
(六)規模化畜禽養殖;
(七)投放、種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生物物種;
(八)破壞濕地保護設施、設備;
(九)亂扔垃圾;
(十)非法從事水路運輸;
(十一)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規定的,由縣林業局、環保局、交通運輸局、農業局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造成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破壞事故,造成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各職能部門和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北海濕地自然保護區相關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8日騰衝縣人民政府頒布的《騰衝縣北海濕地保護區管理辦法》(騰政發﹝2000﹞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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