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蘄春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駱志鵬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犯罪事實,一審判決,
犯罪事實
2018年10月,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駱志鵬夥同其他人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持械鬥毆、尋釁滋事,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該案涉及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等多項罪名。
一審判決
2018年11月27日,蘄春縣人民法院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犯罪性質和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駱志鵬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