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權責明確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政府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使用安全隱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理因電梯使用安全所發生的矛盾糾紛。
第五條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對設計、建設等單位落實選型配置具體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採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按照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檔案中所涉及的電梯井道、機房、應急救援通道等建築結構以及電梯參數等,應當符合應急救援、醫療救護、消防、無障礙通行、民用建築隔聲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有關電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內容依法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以及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等要求配置電梯。
第八條電梯安裝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施工、監理、製造、安裝等單位對涉及電梯安裝施工的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電梯安裝施工。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電梯土建工程承擔防滲漏保修責任,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第九條 電梯的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許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修理、改造。承擔修理、改造的單位,對其修理、改造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改造單位應當將原銘牌更換為本單位的銘牌,標明電梯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 供電企業計畫停電,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電梯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接到停電通知後應當予以公告,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新安裝電梯供電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消防電梯供電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既有住宅電梯應當配置備用電源。
第十一條 電梯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電梯轎廂、井道的通信信號覆蓋。
使用單位應當推進在用電梯實現轎廂、井道通信信號覆蓋。
第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以及住宅等其他建築新配置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和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和停電應急設施設備,並保持安全運行。
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少於三十日。採集、保管、調取和使用監控數據應當依法進行,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
第十三條 既有建築加裝電梯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加裝電梯的方案設計應當符合規劃、建設、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範、標準的規定。
既有建築加裝電梯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應當做好下列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實行一梯一檔;
(二)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各自崗位職責,並在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組織應急演練;
(四)每日開展一次電梯安全巡檢,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電梯安全日常管理和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總結,並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記錄;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電梯,並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予以消除;
(六)發生電梯事故的,採取必要應急措施,保護事故現場,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排險救援,並及時報告事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按照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向新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的全部安全技術檔案;
(八)確保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電梯應急照明、緊急報警、通話、視頻監控等裝置有效運行;
(九)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電梯安全相關的標誌、標識;
(十)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並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
(十一)電梯需要停止使用的,切斷電梯主電源並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識,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公告停止使用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住宅電梯的使用單位不得停用電梯或者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第十五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安全、文明乘用電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四)在轎廂內蹦跳、打鬧、吸菸、使用明火,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出入口滯留;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通話報警裝置、附屬設施、安全注意事項或者電梯安全相關的標誌、標識;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以及家具、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
(七)將電動車或者電動車電池、易燃易爆、腐蝕性等物品帶入電梯;
(八)其他影響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履行監護職責。
第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應當將資質證書、辦公地點以及負責人聯繫電話、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儀器設備、應急救援電話等內容書面告知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接受現場確認。
推行維護保養過程無紙化記錄,並實時傳輸至電梯信息監管平台,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電梯維護保養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四年。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時,應當及時將維護保養檔案移交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禁止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
第十八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其他場所使用頻次較高的電梯以及自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確保電梯使用安全。
第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
(二)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電梯;
(三)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報停的電梯;
(四)違法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
(五)其他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條 禁止將國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首次開展檢驗、檢測業務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業務前按照要求將單位、人員、設備等信息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檢驗、檢測安全技術規範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及時將檢驗、檢測數據上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或者安全評估:
(一)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故障頻發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的情形。
出現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電梯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檢驗或者評估意見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進行修理、改造、更新、報廢。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電梯的改造、修理、更新以及加裝視頻監控設施、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電梯自動救援操作裝置,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依照有關規定核准並撥付。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託電梯信息監管平台,實現電梯信息查詢、故障報警、維護保養信息查詢、應急救援、投訴舉報等智慧監管。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向信息監管平台上傳相關信息,並保證數據真實、完整。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信息發生變更的,新維護保養單位應噹噹日在電梯信息監管平台更新相關信息,並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電梯信息監管平台應當保持應急救援處置電話二十四小時暢通,按照應急救援等級和就近就快原則,指揮、監督、協調電梯應急救援。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電梯信息監管平台的調度。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擅自停用電梯或者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時未及時將維護保養檔案移交使用單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國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使用的零部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本轄區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立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這為做好地方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市電梯保有量迅猛增長,從2018年至2023年,全市電梯總量增長1.7萬台,年均增長19%。目前,全市共有各類電梯3.14萬台,電梯使用單位3437家。電梯的安全運行,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生活質量,社會關注度極高。雖然我市電梯安全形勢保持總體平穩,但受電梯保有量的快速增長及電梯使用管理複雜等因素的影響,電梯安全監管面臨較大壓力。同時,隨著時間推移,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老舊電梯數量逐漸增加,電梯安全監管的重要性和複雜性日益顯現。目前,國家和我省尚未出台專門的電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我市亟需制定一部符合駐馬店實際的電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形式解決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升我市電梯安全管理水平,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23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牽頭成立了法規起草專班,啟動《條例》起草工作。11月,在充分調研和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起草組進行了集中起草,形成初稿後通過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多次召開不同對象、不同層次人員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徵求政府組成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立法專家、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12月22日,依法對《條例》中新設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了立法聽證。2024年2月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一審。5月13日,將《條例》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詢意見。6月17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我市反饋了修改意見。6月27日,《條例》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7月2日,市委常委會會議聽取《條例》制定工作情況的匯報,原則上同意《條例》內容。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堅持“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原則進行條款設定,不分章節,全文共34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關於管理責任的規範。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發揮好電梯質量安全各相關方作用,形成政府統一領導、監管部門依法履職、檢驗機構技術支撐、企業誠信自律、社會參與監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實現電梯安全管理主體清、責任明,推動電梯安全管理工作落實落細。
二是關於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規範。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管理職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一梯一檔”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做好日常檢查、停電通知、應急處置、維保監督等工作,推進在用電梯通信信號覆蓋,確保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同時,對電梯乘用人安全乘坐電梯注意事項作了禁止性規定,引導和規範乘用人安全、文明乘用電梯。
三是關於電梯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的規範。強化電梯維保單位質量安全責任,嚴格規範維保行為,提升維保質量。《條例》規定,維保單位開展業務前須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並接受現場確認,依法備案;維保單位變更時及時移交維保檔案。禁止維保單位開展變相轉包、分包;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不正當手段獲取維保業務,降低維保質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以及使用報廢零部件等行為。夯實檢驗、檢測機構安全責任,規定檢驗、檢測機構職責、義務,對需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進行了確定,進一步提升我市電梯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四是關於應急處置和智慧監管的規範。《條例》明確要求建立健全電梯安全應急處置機制,依託我市96333電梯智慧監管平台,實現信息查詢、故障報警、應急救援、投訴舉報等智慧監管,通過整合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力量,統一協調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持續提升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和電梯安全智慧化監管能力。
在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指導幫助下,《條例》已經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並通過,符合我市實際,符合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建議本次會議審查批准。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關於《駐馬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2024年6月27日在駐馬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駐馬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桂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駐馬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九次全體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所提意見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以下意見:
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條第一款中“生產”的內涵應當包括“設計”,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這一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規定進行了修改。
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條第二款對電梯具體範圍的規定過於籠統,不便於公眾理解和監督。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這一建議,對特種設備目錄中主要類型電梯進行了列舉,增強公眾對電梯概念的感性認識,將該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三、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醫療機構電梯數量多,安全標準要求高,衛生健康部門作為醫療機構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也應當承擔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責,建議在第五條第三款部門職責中予以增加。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這一建議。
四、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學校”包括幼稚園,沒有必要對幼稚園作單獨列舉。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本條例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關於重點場所的規定,將學校和幼稚園進行了並列表述。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將學校和幼稚園並列表述,該建議不再採納。
五、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數據保存期限建議修改為“不少於九十日”。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務院《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保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全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河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技防系統記錄的圖像信息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留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本條例對電梯監控數據保存期限的規定與上位法規定一致,該建議不再採納。
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九條中對電梯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監督不應限定為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建議將“並及時向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中的“縣、區”刪除。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這一建議,將該內容修改為“並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轄區內電梯數量達到5000多部,管委會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承擔電梯安全管理的重要職責,建議在法規中予以規範。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這一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內容為“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本轄區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順序調整。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