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駐馬店市檢察院)

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

駐馬店市檢察院一般指本詞條

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是駐馬店市境內的司法機關,曾榮獲第三批全國文明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
  • 檢察長:空缺 
機構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機構職責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的工作。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檢察院確定的檢察工作方針,部署全市檢察
工作任務。
(三)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四)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
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五)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開
展公益訴訟工作。
(六)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依法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
實行監督。
(七)對市中級法院和全市縣(區)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訴。
(八)對全市縣(區)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九)接待、受理民眾控告、申訴;辦理不服人民檢察院終結性處理決定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
訴案件;辦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辦理司法救助案件。
(十)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聯網套用、技術
開發和管理工作。
(十一)提出檢察工作改革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二)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向省檢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釋建議;制定全市有關檢察工
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三)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
員的工作。
(十四)協同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
(十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宣傳工作。
(十七)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
(十八)負責其他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民監督員辦公室)。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外事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辦督查工作。
二、政治部。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思想政治、組織人事、幹部教育培訓、檢察宣傳、文明單位創建等工作。政治部內設人事教育處、組織處、宣傳處。
(一)人事教育處。負責市院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工作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組織處。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文明單位創建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表彰獎勵和先進典型的總結推廣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基層建設和檢察文化建設;負責對各基層檢察院的考評工作。
(三)宣傳處。負責檢察宣傳工作,協助黨組抓好全市檢察機關意識形態工作;指導、協調、管理全市檢察機關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負責涉檢輿情的引導應對工作。
三、第一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抗訴和申訴案件。
四、第二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抗訴和申訴案件。
五、第三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市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抗訴和申訴案件。
六、第四檢察部。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七、第五檢察部。負責辦理向市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八、第六檢察部。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九、第七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辦理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抗訴和申訴案件。
十、第八檢察部(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向市級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負責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承擔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和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平安建設等日常工作。
十二、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檢察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案件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套用;統籌規範司法;統一接待律師、訴訟代理人,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十三、司法警察支隊。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培訓、考核及管理工作;協調全市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十四、檢務督察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務督察工作;負責對各基層檢察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考評工作;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計畫財務裝備處。負責制定實施全市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制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本級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事務管理等工作。
十六、檢察技術信息處。負責全市檢察技術信息工作;管理、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專線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的建設和保障等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信息化需求統籌及信息化套用系統平台建設、管理和運維;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涉檢網路輿情監測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負責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及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現任領導

空缺:黨組書記、檢察長 負責全面工作
鄭清朝: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林虹: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李琪: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屈三平: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所獲榮譽

2011年1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三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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