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駐馬店市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駐發〔2010〕2號),設立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處級

樊衛華為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建立依據:駐發〔2010〕2號
  • 隸屬:市政府工作部門
  • 級別:正處級
基本信息,地址,

基本信息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市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職責劃入市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能力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加強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市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培訓制度,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全市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人力資源素質和全民技能水平提升,統籌安排全市技能培訓和隊伍建設,提高全市核心競爭力。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的相關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全省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意見和標準,組織擬定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擬訂全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落實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單位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方性附加津貼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考試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駐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貫徹國家、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公務員隊伍的綜合管理,擬訂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落實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有關行政任免事項。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財務、政務公開、督辦查辦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三)行政審核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負責辦理本部門行政審核審批事宜。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有關政策;貫徹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行政機關非領導職位設定和市直行政機關職位審核及職務審批工作,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事宜;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認定備案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獎勵的人選;按照規定承擔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有關工作;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管理市直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人事檔案。
(五)規劃和基金監督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人才引進開發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受理資助資金的申請和組織專家評審工作;負責每年度向市政府報告工作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辦法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
(六)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駐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落實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以及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事業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人員調配事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全市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承擔市直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
(八)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駐馬店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駐馬店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軍官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擬訂全市軍官轉業安置計畫並負責落實;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維穩工作政策;負責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經費;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工作小組和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問題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意見;貫徹執行職業技能鑑定政策;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駐馬店市引進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駐工作或定居政策;落實國(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指導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和提高離退休待遇審批;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歸口管理來駐工作的外國專家;承擔市引進智力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管理政策及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二)職稱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職稱評聘工作;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負責各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審核推薦工作;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審核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
(十三)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考核科(駐馬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落實國家、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考核、考試、培訓、聘任等政策以及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農民工工作科
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跨區域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勞動關係科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提出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意見;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十六)工資福利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離退休、統一發放工資等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和變動工資、有關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離)休手續辦理和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致殘、死亡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工作年限的認定工作。
(十七)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貫徹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負責全市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的審批和監督工作。
(十八)醫療保險科
依據國家和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實施細則並貫徹落實;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相關政策;貫徹執行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貫徹執行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九)工傷保險科(駐馬店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全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執行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貫徹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二十一)調解仲裁管理科(駐馬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信訪工作科)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承辦市信訪工作小組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二)勞動保障監察科
擬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權,對縣區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業務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和監督;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參與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其他事項
(一)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職責分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餘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同意後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或進人通知單並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後出具入減編通知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或進人通知單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資核定、社會保障手續。市財政局憑進人通知單或入減編通知單以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手續辦理經費核撥和工資統發。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簡化辦事程式,實行一站式辦公和限時辦結制,不得自行設定其他前置審批程式。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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