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文化部監察局參與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暫行辦法

2012年,為全面完成懲防體系建設2008年至2012年工作任務,文化部開展了懲防體系建設年活動,下發了《全國文化系統開展懲防體系建設年活動實施方案》,對完成懲防體系建設工作任務提出明確要求。加強了對文化部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政治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廉潔從政方面的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駐文化部監察局參與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06年3 月1日
  • 類型:行政辦法
  • 國別:中國
所屬區域,內容,

所屬區域

中國

內容

第一條 為落實文化部黨組關於駐部監察局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全程跟蹤監督的要求,保證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從源頭上預防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行為,根據國家《行政監察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並結合文化部工程建設的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國家出資融資的,經國家發改委或財政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投資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和大型修繕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是指對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投標活動程式運作過程跟蹤查看和督促的參與行為。
第四條 參與文化部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應當遵循客觀、公正、不干涉業務活動的原則。
第五條 駐部監察局根據文化部當年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計畫安排,商文化部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確定參與監督的項目。
第六條 監督職責:
(一)監督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主管單位、建設單位及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重點監督執行招標投標活動規定程式的情況。
(二)監督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主管單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及對投訴問題的處理情況。
(三)受理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主管單位、建設單位及工作人員等監察對象有關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對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控告、檢舉問題,應當及時轉有關部門處理。
(四)協調處理其他有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情況和問題。
第七條 監督程式
(一)監督人員應熟悉並掌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熟悉並掌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程式,依法進行監督。
(二)監督人員應參加與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認真閱讀招標檔案,了解相關情況,如發現其中有不合法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監督評標專家的現場抽取並確認。
(四)監督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重要環節。
(五)監督人員在參與監督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寫出監督工作報告。
第八條 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謙虛謹慎,清正廉潔。
第九條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主管單位、建設單位及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人員應予以提醒、糾正或制止;情節嚴重,構成違紀或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的。
(二)未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
(四)其他有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行為的。
第十條 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違紀或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採取措施,致使造成損失或使損失增大的。
(二)縱容、包庇違紀違法行為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項的。
(五)其他有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行為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3 月1日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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