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船條款是在海洋貨物運輸中,貨物每因大型輪船無法靠岸,或因港口裝卸的其他原因,而須經由駁船駁運。因此,在貨物運輸條款中常列“駁船條款”。
該條款規定: 保險效力及於駁運中的貨物,每一駁船都可視為一單獨保險。同時,被保險人的權益並不因有駁運人免除 (損失賠償)責任的約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任何一駁船的全部損失,都可以當作全損處理(即使該保險附有單獨海損免賠條款,仍可獲賠)。而且在計算免賠額的百分比時,均以駁船所載貨物的價值單獨計算,從而使被保險人較易獲得單獨海損的賠償機會。另一方面,除另有規定外,被保險人不得任意放棄其對運送人的一切權利,如駁運人可以免除責任,必須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