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茂理訴陵川縣隆鑫鈣業有限公司解散糾紛案是2014年06月23日在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3)陵民初字第601號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6月23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公司解散糾紛。
案例
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陵民初字第601號
原告馮茂理。
委託代理人王榮生,山西榮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陵川縣隆鑫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文勇,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武法,山西剛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李軍玲。
第三人馮文勇。
本院在審理原告馮茂理訴被告陵川縣隆鑫鈣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軍玲、馮文勇公司解散糾紛一案中,原告馮茂理於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馮茂理自願提出撤訴申請,不違背法律的規定,依法應予準許。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馮茂理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趙連珍
審判員董海忠
人民陪審員趙先屯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王娟
民事裁定書
(2013)陵民初字第601號
原告馮茂理。
委託代理人王榮生,山西榮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陵川縣隆鑫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文勇,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武法,山西剛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李軍玲。
第三人馮文勇。
本院在審理原告馮茂理訴被告陵川縣隆鑫鈣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軍玲、馮文勇公司解散糾紛一案中,原告馮茂理於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馮茂理自願提出撤訴申請,不違背法律的規定,依法應予準許。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馮茂理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趙連珍
審判員董海忠
人民陪審員趙先屯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