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馮瑩盈
- 民族:河鎮
- 出生日期:1986年11月
- 出生地:四川越西
- 性別:女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法院判決,
人物履歷
2009年10月至2012年9月,雷波縣永勝鄉槽田村擔任村官;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任雷波縣一車鄉人民政府副鄉長(公選試用期);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任雷波縣一車鄉人民政府副鄉長;
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任雷波縣溪洛米鄉人民政府鄉長候選人;
2016年11月起任雷波縣溪洛米鄉人民政府鄉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9日,雷波縣溪洛米鄉鄉長馮瑩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8年4月9日,經四川省雷波縣委批准,雷波縣紀委監委將溪洛米鄉原鄉長馮瑩盈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院判決
2018年5月22日,四川省雷波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馮瑩盈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8年9月28日,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馮瑩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雷波縣一車鄉副鄉長,分管民政、低保工作的職務便利,從其保管的67本“特殊困難兒童”生活補助發放存摺中私自取出現金885687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原審被告人馮瑩盈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馮瑩盈從2012年至2017年在長達五年多時間內,從67本雷波縣一車鄉“特殊困難兒童”補助金髮放存摺中分多次取出資金使用,經查其挪用的資金總額應為885687元,而非原判決認定的885315元,其挪用時間長、跨度大、次數多、數額較大,且其挪用的是“特殊困難兒童”所享受的低保、孤兒補助、特困兒補助、生活補助等資金,該資金系“特定款物”。加之案發後,原審被告人馮瑩盈對該部分挪用的資金尚未歸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雷波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的原判量刑畸輕,確有錯誤的抗訴意見,予以支持。對原審被告人馮瑩盈的辯護人提出馮瑩盈挪用的是普通公款,不屬於“優撫類”資金的辯護意見,因不符合查明的案件事實,不予採納。原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馮瑩盈犯挪用公款罪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但量刑畸輕,確有錯誤,依法予以改判。遂以挪用公款罪,改判被告人馮瑩盈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