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新柱,男,漢族,1960年7月生,陝西洋縣人,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高級會計師。曾任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兼)。
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馮新柱受賄案,對被告人馮新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馮新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陝西洋縣
- 出生日期:1960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9.10——1981.07,在西安統計學校統計專業學習;
1981.07——1989.11,在陝西省鄉鎮企業供銷公司工作,先後任計財科出納、計財科副科長、公司經理助理(其間:1983.06——1986.06,在陝西廣播電視大學商業企業經營管理大專班學習);
1989.11——1994.03,陝西省農電管理局財務副處長;
1994.03——1996.01,陝西省農電管理局財務處處長(其間:1993.08——1995.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6.01——2001.05,陝西省農電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7.09——1999.12,參加陝西財經學院財政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1.05——2003.03,銅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3.03——2004.08,銅川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成員(其間:2002.09——2004.07,參加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博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4.08——2004.09,銅川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4.09——2005.03,銅川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5.03——2011.01,銅川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其間:2006.01——2007.01,參加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07.03——2009.01,參加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導師制)哲學專業學習;2006.10——2009.12,參加西安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研究生班學習);
2011.01——2011.04,銅川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1.04——2015.04,銅川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5.04——2016.07,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6.07——2018.01,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兼)。
黨的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陝西省委員會第十二屆、十三屆委員,陝西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陝西省第十二屆、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月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陝西省副省長馮新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辭去職務
2018年1月21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接受馮新柱辭去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的請求。
依法雙開
2018年3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陝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馮新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馮新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工作紀律,毫無“四個意識”,對黨中央關於脫貧攻堅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消極應付,且利用分管扶貧工作職權謀取私利,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接受公款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應私營企業主請託,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馮新柱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與人民民眾毫無感情,道德敗壞,腐化變質,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馮新柱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陝西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馮新柱涉嫌受賄一案,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指定,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馮新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馮新柱利用擔任陝西八大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銅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中共銅川市委書記,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1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馮新柱受賄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馮新柱利用擔任陝西八大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銅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中共銅川市委書記及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兼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投資、礦產開發、資金借貸、工程承攬和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047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馮新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馮新柱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浙江省、杭州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馮新柱受賄案,對被告人馮新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對馮新柱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馮新柱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馮新柱利用擔任陝西八大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銅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中共銅川市委書記,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投資、礦產開發、資金借貸、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047萬餘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新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馮新柱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