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記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記分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頒布文號:馬政辦〔2011〕57號
  • 頒布時間:2011-5-17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馬鞍山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記分辦法
馬政辦〔2011〕57號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5-17

法規內容

當塗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馬鞍山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記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馬鞍山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記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經營和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增強駕駛員依法經營、文明服務意識,提升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交公路發〔2008〕2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持有《馬鞍山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以下簡稱《客運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
第三條市交通運輸局是本市出租汽車客運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下簡稱市運管處)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考核,是指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安全運營、遵守法規和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
本辦法所稱的記分,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行為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所給予的分值記錄。該分值是評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誠信考核等級的重要內容,也是年度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記分以每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考核周期。
第六條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2分:
(一)儀容儀表、車容車貌不符合規範要求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白色坐墊套的;
(三)未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車內設施的;
(四)《客運資格證》副證專用證架破損或缺失,未張貼明碼標價標貼,外觀標識不全或其它服務設施不齊全的;
(五)夜間營運時未開啟出租汽車標誌燈或標誌燈損壞未及時修復的;
(六)出租汽車頂燈外殼破損或外殼上字跡不清晰的。
第七條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4分:
(一)語言不文明或未規範使用“您好”“謝謝”“再見”等文明服務用語的;
(二)在營運中有吸菸、接聽手機、不系安全帶、闖紅燈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行車安全和服務質量行為的;
(三)營運時不按照規定攜帶營運證件的;
(四)違反規定在城區道路上亂調頭或在人行道上亂停亂放的。
第八條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5分:
(一)不按規定擺放《客運資格證》副證,或駕駛的車輛牌號與《客運資格證》副證登記車號不符的;
(二)未主動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發票或違反出租汽車發票使用規定的;
(三)計價器、gps終端、led屏、語言提示器及頂燈等車載設備出現使用故障未及時修復的;
(四)不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取運費的;
(五)後擋風玻璃下擺放雜物、懸掛飾物或擅自貼上廣告的。
第九條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10分:
(一)在客源點、待租點、臨時停車點不按規定秩序排隊、喊客拉客或離車攬客、僱傭他人攬客等擾亂站點秩序的;
(二)不服從管理、拒絕接受執法人員檢查的;
(三)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四)無故拒載、故意繞道或者中途甩客的;
(五)威脅、辱罵乘客或者管理人員的;
(六)營運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故意損壞計價器及其附屬設施或擅自改裝計價器的;
(七)違章或者被投訴超過7日未接受調查處理的;
(八)非法占有乘客遺失物拒不返還的。
第十條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15分:
(一)將營運車輛交給無《客運資格證》人員駕駛的;
(二)逾期30日未參加《客運資格證》及其他營運證件年度審驗考核的;
(三)隱瞞證件被查扣事實,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客運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及其他營運證件的;
(四)《客運資格證》超過有效期3個月未換證的;
(五)擅自改變計程車專用外觀標識的;
(六)未按期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及檢測的;
(七)駕駛員的違規行為在市級新聞媒體上曝光的。
第十一條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20分:
(一)非法從事班線經營或者為非法經營提供幫助的;
(二)發生惡性營運服務事件、營運中有重大違規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的;
(三)敲詐、勒索、毆打乘客的;
(四)違規行為在省級或國家級新聞媒體上曝光,或者在文明城市複查中被發現造成極壞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惡劣,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行為。
第十二條駕駛員在一次經營過程中有多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所記分值予以累計。
在1個考核周期內,有2次及2次以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的,按照規定的分值雙倍記分。
第十三條出租汽車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一個考核周期屆滿,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經簽注誠信考核等級後,該考核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考核周期。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由市運管處按照下列標準評定: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上一考核周期的考核等級為aa級及以上,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為0分的,考核等級為aaa級;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上一考核周期的考核等級為a級及以上,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為0分(不含)到10分(不含)的,考核等級為aa級;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為10分(含)到20分(不含)的,考核等級為a級;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超過20分(含)的,考核等級為b級。
第十五條市運管處、出租汽車公司應當對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記分情況進行公示,對考核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駕駛員進行表揚,對評選出來的優秀駕駛員給予表彰。
優秀出租汽車駕駛員評選表彰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在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或一次性記分達到20分及其以上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在記滿20分之日起15日內到有培訓資格的機構接受再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後,記分予以清除,但記分記錄仍作為誠信考核的依據。
市運管處應當將培訓的時間、地點提前告知需要參加再教育培訓的出租汽車駕駛員。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參加再教育培訓時應當將其《客運資格證》(含副證)交由市運管處統一保管。駕駛員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市運管處應當及時發還。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運管處應當綜合分析相關違法違規事實,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和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交公路發〔2008〕280號)的有關規定,依法撤銷其《客運資格證》:
(一)連續3個考核周期記分均達到20分或考核等級為b級的;
(二)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有3次達到20分的;
(三)考核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20分未按期參加教育培訓的,或《客運資格證》逾期6個月沒有參加年度誠信考核的。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市運管處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告。
出租汽車公司應當對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加強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條市運管處對駕駛員記分時,應當向駕駛員出具《馬鞍山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記分通知單》。駕駛員應當配合執法人員簽收通知單;駕駛員拒絕簽收通知單的,執法人員應當註明駕駛員拒簽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對所記分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運管處申請核實。經核實確實有誤的,予以變更。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公司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所屬出租汽車駕駛員累計有20%以上記分滿20分的,市運管處應當向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並不得將其作為行業表彰評優的對象。
出租汽車公司在連續兩個考核周期內,所屬出租汽車駕駛員累計有20%以上記分滿20分的,市運管處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公安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的處理,是考核記分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市運管處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辦法。對有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