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馬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類別:機構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本市地方性政策和具體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2、承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性行業發展規劃,編制住宅和城鄉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庫建設和項目前期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畫,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及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等各類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內審工作。
3、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擬訂住房保障、危舊房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年度住房廉租計畫安排並監督實施。
4、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研究擬定本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直管公房經營體制改革;負責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5、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的責任。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產權產籍、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物業管理方面的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屋置換擔保、房屋徵收拆遷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工作。
6、承擔全市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公用事業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的行業管理;負責管理市政設施、雕塑、園林、風景名勝區工作;管理市規劃區綠化工作;負責城建監察、城市排澇和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7、承擔規範全市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經濟定額;制定和發布全市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組織起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8、承擔全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裝飾裝修和工程建設招投標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9、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測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負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10、承擔指導、規範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科技服務;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制定村鎮工程技術標準,指導重點鎮、中心鎮規劃建設。
11、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監督落實有關國家和地方標準,推進住房和城鄉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組織重大技術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與管理重大技術項目引進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參與編制市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市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12、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13、承擔制定全市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規劃,指導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及執業註冊管理;指導建設行業體制改革。
14、指導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15、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16、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主任:馬作兵。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
1、負責管理委機關日常工作;
2、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
3、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對外聯絡及行政後勤、計畫生育等工作;
4、負責系統來信來訪及提案、議案辦理工作;
5、負責機關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6、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
7、承擔機關主要事項的監督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衛保密工作。
(二)法規宣傳科
1、負責綜合調研、宣傳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2、組織研究分析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3、擬訂委管各行業政策和改革方案;
4、擬訂地方建設法規和計畫;
5、組織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報批;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6、負責委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整治、統一戰線、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報導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
1、負責統一受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法定行政許可、非許可事項;
2、負責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核准;
3、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4、辦理市管道路占破路的審批手續;
5、負責排水許可證的核發;
6、辦理占用城市綠化的審批手續,以及城市樹木砍伐、古樹名木遷移的審批手續;
7、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有關手續;
8、審批發放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9、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資格初審;
10、負責物業企業資質年審和一、二級物業企業資質初審上報;
11、負責白蟻預防核准;
12、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准和審批。
(四)計畫財務科
1、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性行業的發展規劃;
2、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3、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利用外資計畫,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
4、管理和監督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等各類專項資金;
5、管理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專項資金及財會工作;
6、管理行業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7、負責建設系統審計管理工作;
8、負責社會低收入者住宅建設中的財務審核工作。
(五)城市建設科(節水、燃氣管理辦公室)
1、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和政策規定;
2、管理城市供水節水、燃氣、市政建設、園林、雕塑、風景名勝區工作;
3、負責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4、負責城市排澇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生物多樣性工作;
5、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
6、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
7、負責重點工程項目預算審查。
(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科(安全管理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
1、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3、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4、監督管理建設系統的生產安全;
5、研究和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擬訂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
6、負責安全生產許可管理、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七)建築市場監管科
1、負責建築業行業管理;
2、研究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3、研究擬訂全市建築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
4、引導和推動建築業結構調整和生產方式轉型,承擔建設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工程項目招投標代理機構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管理;
5、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建築節能與科技科(抗震辦公室)
1、組織編制住房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
2、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3、組織實施重大節能建築項目;
4、組織實施城鄉基礎設施項目庫建設及項目前期工作;
5、指導建設行業的技術研發、引進技術項目的轉化;
6、負責推進建築節能和建設行業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7、擬訂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8、提出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技術政策;
9、負責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管理和資質審查工作;
10、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行業管理;
11、負責各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
12、組織全市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推廣和套用;
13、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中抗震專項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14、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15、指導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九)村鎮建設科
1、組織編制全市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
2、指導、規範全市村鎮建設;
3、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
4、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科技服務;
5、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
6、指導小城鎮、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
7、擬訂村鎮工程技術標準,指導重點鎮、中心鎮規劃建設。
(十)住房發展與保障科
1、擬訂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2、擬訂住房保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3、負責編制住房制度和住房保障方面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4、負責廉租房和危舊小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5、配合做好有關政策性資金監管工作;
6、負責住房保障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7、建立單位和個人的住房檔案及貨幣化補貼檔案;
8、參與全市企事業單位改制的房改指導工作。
(十一)物業管理科(市物業管理辦公室)
1、擬訂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及標準並組織實施;
2、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3、推動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負責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資質、職業資格以及選聘前期物業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4、負責對物業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實施監督管理;
5、參與小區開發建設管理和各類房屋的竣工驗收並負責組織移交,指導住宅區業主管理委員會工作;
6、負責小區內服務性配套公用房屋的權屬管理和使用監督
7;對維修資金實施監督,審核管理收費標準;
8、負責全市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繳存和使用管理。
(十二)房地產綜合管理科(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
1、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拆遷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2、負責編制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拆遷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城市房屋徵收拆遷單位的資質管理;
4、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協調和監督管理;
5、擬訂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
6、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評定全市各類房屋安全鑑定等級;
7、負責全市白蟻防治工作。
(十三)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1、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2、擬訂房地產產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和推進住宅產業化工作;
3、擬訂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評估、房屋租賃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4、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的管理工作;
5、負責房地產統計工作;
6、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定期公布房地產交易情況和市場動態;
7、負責房地產經紀和估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四)組織人事科
1、負責委系統黨組織建設、班子建設、隊伍管理工作;
2、負責幹部考察、任免、培訓、獎懲工作的辦理;
3、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和編制管理工作;
4、編制並組織實施建設系統教育培訓規劃;
5、負責行業的技術職稱評審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統一管理工作;
6、指導崗位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工作;
7、指導建設行業勞動工資工作;
8、歸口管理對外合作交流;
9、負責出國(境)團組織和有關合作項目的報批工作;
10、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委屬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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