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長生(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上世紀九十年代至本世紀初,馬長生曾長期擔任中國法學會理事,湖南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理事,湖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等學術組織職務。1993年被湖南省社科院聘為特邀研究員,1995年被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聘為特約研究員,2005年6月被山東大學刑事司法與刑事政策研究中心聘為客座研究員,2005年10月被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聘為兼職教授。系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首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獲得者。

馬長生教授大學畢業後較長時間從事政法工作,曾任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湖南省政法委調研處處長,湖南省綜治辦副主任。1992年1月任湖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副院長,1995年8月獲法學副研究員任職資格,1998年8月獲法學研究員任職資格,2001年11月任湖南師範大學正校級督導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長生
  • 國籍:中國
  • 職稱:教授
  • 性別:男
成就,社會經歷,社會任職,文章,

成就

30多年來,馬長生教授在長期從事政法工作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時,充分利用一切業餘時間堅持進行學術研究與科研活動,先後出版學術著作、教材等20餘部(含主編、合著),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論壇》、《法學》、《現代法學》、《法學家》、《法學雜誌》、《求索》和暨南大學、中南大學等部分高校學報及《法制日報》、《檢察日報》和香港的《環球新聞時訊》等報刊發表學術論文、調查報告及其他文章120多篇,其中多篇論文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負責人、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趙秉志教授等編入《新中國刑法學五十年》(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刑法學研究精品集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改革開放30年刑法學研究精品集錦》(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等。多年來,先後已有20餘部(篇)科研成果獲獎,其中獲省部級獎勵8項,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一等獎2項,二等獎1項;中國法學會頒發的三等獎2項;湖南省優秀社科成果獎3項。2008年12月1日,馬長生教授參加了在人民大會堂召開的頒獎大會。他與其指導的碩士生彭新林合寫的長達2萬餘字的論文《關於我國刑事政策改革的一點構想—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下的前科消滅制度》,被授予“首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論文類三等獎。這是中國法學會組織數十名專家,從改革開放30年來的法學成果中評出的40項(其中著作類23項,論文類17項)優秀成果之一,也是湖南省唯一入選該獎項的成果。

社會經歷

馬長生教授曾多次應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1996年7月在大連參加“犯罪控制與公眾參與國際研討會”,1997年4月在香港參加“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懲教與康復”學術研討會,1998年8月在韓國漢城(後改稱首爾)參加第12屆國際犯罪學大會,2000年12月在北京參加“世紀之交刑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國際學術研討會,2002年12月在湖南湘潭參加“中國—歐盟死刑問題國際研討會”,2003年8月在韓國釜山參加由韓國比較刑法學會主辦的“2003年夏季國際學術研討會(危險社會的刑事對策)”,並在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代表團的安排下,同著名刑法學家馬克昌教授一起,應邀在韓國刑事政策研究院先後發表學術演講。馬長生教授在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發表的學術觀點,曾被國內外諸多媒體和學術刊物報導與發表,產生了一定影響。
馬長生教授於2003年還以湖南省法學會副會長的身份,代表湖南省法學會,聯繫湖南省五所大學的法學院和湖南省政法機關共同參與,具體組織領導承辦了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2003年年會,取得了圓滿成功。
從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馬長生教授特別關注腐敗犯罪的懲治與預防,先後出版了《經濟犯罪的定罪與量刑》(1988年),《瀆職犯罪的定罪與量刑》(1989年),《腐敗犯罪學研究》(2002年),《刑法熱點問題研究》(2003年),《國際公約與刑法若干問題研究》(2004年),《經濟犯罪熱點問題研究》(2005年),這些著作從不同角度對腐敗犯罪發生的原因,防治的措施,個罪的定罪與量刑等諸多問題進行了有價值的研究與探討。馬長生教授與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資深學者歐陽濤先生共同主編並由馬長生為主撰寫的《經濟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是我國全面研究經濟犯罪的早期著作,被陳興良博士主編的《中國法學著作大詞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稱為“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較為系統地、科學地論述了有關經濟犯罪的情況、特點、原因、預防等一系列理論問題,闡明了經濟犯罪定罪量刑的有關問題,對於促進我國經濟犯罪的理論研究具有一定的意義。”中國政法大學刑法教研室資深學者王志文先生在《湖南法學》1990年第一期發表書評認為,歐陽濤、馬長生主編的《經濟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既解決了經濟犯罪的許多理論問題,又解決了司法實踐中有關經濟犯罪定罪與量刑的許多實際問題,顯示了本書的理論深度、較大的科學價值和司法實踐的現實意義,對於刑法學界有關經濟犯罪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更有力地同經濟犯罪作鬥爭,均有一定的推動和促進作用。”這部著作於1991年5月被湖南省法學會授予“湖南省法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獎,1992年4月被湖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湖南省首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馬長生教授還主持了由湖南省社科成果評審委員會、湖南社科界聯合會1999—2000年立項的重點科研課題《腐敗犯罪學研究》,並與蔡雪冰教授合作,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0年第三期、《法學雜誌》2001年第三期先後發表學術論文《關於構建腐敗犯罪學的幾個問題》、《腐敗犯罪學論要》,率先提出將腐敗犯罪學作為一門新的學科來構建。《腐敗犯罪學研究》在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博士的積極參與下順利結項,並由北京大學出版社於2002年出版。這部著作被學界認為是將腐敗犯罪學作為一門學科進行研究的首部著作。馬長生教授主編的《國際公約與刑法若干問題研究》由北京大學出版社於2004年12月出版後,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著名刑法學家趙秉志教授在《檢察日報》發表書評,認為該書開創了“刑法學研究的新境域”。

社會任職

馬長生教授在研究經濟犯罪與職務犯罪的同時,還關注著公務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的廉政建設、職業道德建設和法治觀念的提高,先後為主撰寫和出版了《公務人員法制常識讀本》(中國人事出版社1992年版)、《政法職業道德概論》(民眾出版社1993年版)、《依法治省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並先後發表論文《增強法制觀念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一環》(1996年)、《論新時期執政黨黨員的法治修養》(2000年,第一作者)。後文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中國共產黨》2000年第8期全文轉載,並被《新華文摘》2000年第10期摘發了主要論點。
馬長生教授還對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罪犯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的人權保障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先後發表了《論刑事司法實踐中保護被害婦女名譽問題》(1996年)、《論私分國有資產罪中涉案單位的法律地位—國有單位在“私分”案中是受益人還是受害人》(2006年,第一作者)、《面對死刑的人的訴訟權利的保障》(2004年,第一作者)、《論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完善—現行審前羈押制度考察》(2005年,第一作者,獲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一等獎)、《努力探索中國式刑罰執行的非監禁方式—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展望》(2006年,第一作者)、《論刑事錯案的原因與預防—以刑事檢察權的運行為視角》(2007年,第一作者,獲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一等獎)、《論佘祥林規則》(2007年,第一作者)、《“嚴格限制死刑”政策視野下的死緩適用擴大論》(2007年,第一作者)、《關於我國刑事政策改革的一點構想—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下的前科消滅制度(2007年,第一作者,獲“首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論文類三等獎)》等。馬長生教授還主持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立項的重點課題《刑事檢察環節的人權保障》,形成7萬多字的研究成果,該成果已編入最高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張智輝教授主編的《中國檢察》第8卷,由北京大學出版社於2005年出版。

文章

馬長生教授對青少年犯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也給予了一定的關注,發表了一些有一定影響的文章。他撰寫的《病態友誼、自發團體與團伙犯罪》(載《法學季刊》1986年第1期)被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收入《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鑑》(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並於1990年10月被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授予“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十年優秀成果”三等獎,1991年5月被湖南省法學會授予“湖南省法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他撰寫的調查報告《“四長”負責制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關於湖南省石門縣建設有效預防犯罪的社區之調查》(載《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9期),被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和湖南省政策科學研究會授予“湖南省縣以上領導幹部優秀調查報告”三等獎,被湖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研究會授予“八五”期間優秀政法綜治調研文章二等獎,被收入鄭培民主編、文選德執行主編的《湖南新時期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薈萃》(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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